福州游泳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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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悠悠 发表于 2010-2-26 07:5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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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州市游泳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FuZhou Swimm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FZ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游泳爱好者和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及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联合性的社团组织,是福建省游泳协会及福州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游泳工作者、运动员和游泳爱好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游泳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培养人才,加快福州市游泳运动技术的发展,为福州市体育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福州市体育局和福州市社团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重大活动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上述单位报告。


   
第五条  本会住所:福州市鼓楼区道山路59号三座。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贯彻“全民健身计划”宣传和普及游泳运动,组织全市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游泳活动,促进人民群众身体素质的提高;


   
(二)组织或协助举办本项目各种学术交流活动,促进训练科学化,加快福州市游泳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与发展。


   
(三)组织举办或协助举办全市性各级、各类游泳(包括跳水、游泳教员、水上救生、冬泳、成人游泳等)竞赛、训练、培训工作;


   
(四)增进与各省市、各地区以及境外游泳协会、组织的友谊,选拔、推荐和组织队伍参加国内外和省内各类游泳水上项目比赛及学术交流活动;


   
(五)开展与游泳项目有关的经营活动,加强游泳市场的开发和引导;


   
(六)负责或协助对全市游泳池馆(场)的监督与指导;


   
(七)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对游泳项目相关证件的审批、审核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及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及会员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通报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矛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出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员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持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自身发展和事业的需要,常务理事会下设若干处。一、秘书处;二、裁判管理处;三、竞赛管理处;四、教练管理处;五、场馆(池)管理处;六、救生员管理处;七、游泳教员管理处;八、冬泳管理处。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处职责:


   
(一)裁判管理处:负责制定裁判培训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裁判员等级培训和考核;推荐和申报一级、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工作;组织、监督和实施重要赛事工作的裁判员选派;制定裁判员管理办法,裁判员队伍的职业道德和思想作风教育。


   
(二)竞赛管理处:积极推进全民健身计划,协助制定福州市游泳发展规划和推广计划、指导全市群众性业余游泳活动的开展;协助研究制定业余游泳赛事规程和管理办法,组织全市性业余游泳比赛,指导县(市)区游泳协会组织群众性比赛活动。


   
(三)教练管理处:负责制定教练员培训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教练员业务交流、观摩、学习、考核与选拔;研究制定教练员管理条例。


   
(四)场馆(池)管理处:负责制定全市游泳场馆(池)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制定全市游泳场馆(池)评定先进实施办法;负责制定行业自律条例,引导行业有序竞争,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接受市体育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全市游泳场馆(池)管理监督及相关行政工作。


   
(五)救生员管理处:负责制定救生员培训规划和工作计划;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游泳管理中心、中国救生协会、福建省游泳协会有关救生员管理办法;组织救生员业务培训和考核,颁发救生员证书;研究制定适合我市的救生员管理条例;救生员队伍的职业道德和思想作风教育;组织全市性救生员年底表彰活动。


   
(六)游泳教员管理处:负责制定游泳教员培训规划和工作计划;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游泳管理中心、福建省游泳协会有关游泳教员管理办法;组织游泳教员业务培训和考核,颁发游泳教员证书;研究制定游泳教员管理条例;游泳教员队伍的职业道德和思想作风教育。


   
(七)冬泳管理处:吸收冬泳爱好者开展冬泳活动,组织冬泳比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副会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审计署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6年3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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