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资讯] 关于救生员职业技能鉴定(含证件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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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协会 发表于 2010-4-23 01:59:44
22937 11
关于救生员职业技能鉴定(含证件图样) untitled.jpg
 楼主| 游泳协会 发表于 2010-4-23 02:00: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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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游泳协会 发表于 2010-4-23 02:01:30
据悉: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依法加强全民健身场所的管理,规范体育健身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身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依据条例,游泳场馆经营者应该配备足够数量的经培训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游泳救生人员执证上岗,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检查。”
 楼主| 游泳协会 发表于 2010-4-23 02:01:47
北京市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北京市水上救生协会关于2009年对中国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持证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置换鉴定的通知


各区县体育局、各游泳场馆:
  依据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对中国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持证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置换鉴定的通知》(京体办字(2009)122号),现将2009年置换鉴定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鉴定时间:2009年7月8日、7月9日、7月10日、7月15日、7月16日、7月17日(暂定)。
  鉴定地点:北京工业大学游泳馆(暂定)
  本考核鉴定计划将视实际报名情况调整,具体时间和地点以考生准考证注明为准。


  二、鉴定内容
  专项理论(含专项技能笔试部分)、专项技能
  具体考核内容见北京市体育局网站(www.bjsports.gov.cn)体育职业技能鉴定部分
 楼主| 游泳协会 发表于 2010-4-23 02:02:04
关于对持有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游泳救生员证书人员开展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的通知(天津)


各区、县体育局,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局,保税区、新产业园区社会发展局,天津救生协会、天津游泳协会,各游泳场馆、俱乐部:

为规范游泳健身场馆从业人员的资质,根据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标准》及天津市体育局《关于积极实施在我市开展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并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游泳救生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体职鉴字[2008]2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质相关工作的通知》体职鉴字[2009]10号文,“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获得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各等级救生员证书的人员,在原证书有效期限内,申请职业资格鉴定前可不参加培训,直接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相应等级对应分别为:持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初级、中级救生员证书者,可分别对应直接申请参加初级、中级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考核;持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高级、国家级救生员证书者,可直接申请参加高级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考核”的规定。我市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于2009年3月1日已分期分批开始对我市持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初、中级游泳救生员证书者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换证工作,鉴定合格者将由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此证书作为具备游泳救生员职业资质和上岗的依据。今年暑期游泳场馆开放时将依此证书为从事游泳救生工作上岗的依据。

我市体育行政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今后在对游泳场馆救生员和游泳教员从业人员的职业资质进行依法检查时,均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从业人员上岗资质行政执法检查的依据。国际或国内各单项运动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以及其他各类的行业资质证书、教练员证书、教师证书等均不能作为其在营利性体育场所的劳动岗位上从事指导、救助工作,所具备的职业资格的从业依据。为此,希望市救生协会、游泳协会、各区县体育局主管游泳场馆的业务部门及各游泳场馆、俱乐部通知所管辖的游泳场馆和游泳救生员尽快报名参加游泳救生员的职业资格鉴定,取得职业资质,避免影响今年暑期游泳场馆的正常开放。

游泳救生员鉴定报名地点:天津市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平区岳阳道114号三楼)

咨询电话:022-23300812
23137520

  天津市体育局

  2009年3月30日
 楼主| 游泳协会 发表于 2010-4-23 02:02:20
(安徽省)
关于开展全省公共游泳场馆游泳救生员配备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2009年05月28日16时52分

各市、各试点县体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依法加强社会管理,规范体育健身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身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公共游泳场馆游泳救生人员配置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依据: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安徽省体育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二、检查内容

  (一)辖区内公共游泳场馆数量及水面面积;

  (二)是否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数量配备救生人员,救生人员是否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检查标准:

  1.水面面积在250㎡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水面面积在250
㎡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2.游泳救生员必须持证上岗,具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检查形式

  (一)2009年5月至6月初,各市、县体育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本辖区内公共游泳场馆救生员配备数量、资质状况及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情况进行自查,填写《全省公共游泳场馆游泳救生员情况统计表》。

  (二)2009年6月,省体育局组织执法人员组成督察小组对部分市、县进行重点抽查。根据《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健身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公共游泳场馆游泳救生员配备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是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转变职能,依法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新举措,是推行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新尝试,是大力推进省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效手段。各市、县体育局务必高度重视,正确认识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有关工作。

  (二)严格选拔具备执法资质的执法人员组织好执法队伍,按照“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要求,认真开展执法检查。要严明纪律,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执法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加强管理,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执法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于6月10日前将《全省公共游泳场馆游泳救生员情况统计表》、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报告,以电子文本形式通过办公网报送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http://sports.anhuinews.com/system/2009/05/28/002263751.shtml
 楼主| 游泳协会 发表于 2010-4-23 02:02:37
连云港市游泳场馆救生员须持证上岗
2009-06-08
08:35:00

日前,记者从市体育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游泳场(池)管理,确保广大游泳健身消费者的人身和生命安全,从本月中旬起,我市将举办游泳救生员培训班,以保障救生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实现年内全覆盖。对各游泳场馆聘用无证人员上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近日颁布实施的<<全民健身条例>>相关规定,在全民健身场所或者全民健身活动中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的体育项目指导、救助等工作人员,应当通过相应的职业资格鉴定并取得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的要求,我市决定从本月中旬起,对包括孔望山、南小区、体育局、海滨浴场核电中心等在内的20多家从事游泳经营的场馆救生员、教员进行为期6天的培训。对于游泳场馆经营者聘用没有资格证书而上岗的场馆,广大游泳健身消费者可以直接投诉,体育主管部门将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将处以5000元到30000元不等的罚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游泳场馆每250平方米应配备2名救生员,250平方米到500平方米为3名,750平方米以内应配备4名救生员。



http://jsnews.jschina.com.cn/lyg/200906/t76353.shtml
 楼主| 游泳协会 发表于 2010-4-23 02:02:49
太仓游泳场所管理:救生员、教员须持证上岗
2009-5-15


昨天,全市游泳场所开放工作会议在体育馆召开。记者在会上获悉,今年我市游泳场所的所有救生员均须持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体育总局核发的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当年度的《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游泳救生员)上岗证》。对于聘用无相应资质和未足额配备救生员的游泳场所要从严从重处罚。游泳教员则须持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体育总局核发的游泳教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当年度的《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游泳教员)上岗证》。对于聘用无相应资质人员或不能达到规定培训要求的游泳场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今年7、8月份,市体育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大检查,此外还将不定期对我市各游泳场所进行明查暗访。为加强全市各游泳场所的管理,我市9家游泳场所负责人签订了《游泳场所安全开放承诺书》,从而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http://222.92.117.82/nw/cddb9de0-8958-4350-8fdf-dd6d74e49de8.html
 楼主| 游泳协会 发表于 2010-4-23 02:03:08
关于深圳市游泳救生员、游泳教员持证上岗的通知

各游泳场馆(社区、水上公园、度假村、酒店游泳池等)

为加强我市游泳场所的安全管理,提高游泳救生员和游泳教员的业务能力,确保游泳救生和游泳教学工作的质量,促进游泳运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相关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开展游泳救生员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有关通知》的规定,深圳市体育局要求深圳市所有游泳场所凡是从事游泳救生员职位的必须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及深圳市水上运动协会颁发的游泳救生员岗位证书,必须持双证上岗。原持有的《全国游泳救生员等级证》在今年统一换为新的职业技能证和注册证,旧证一律不可再使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相关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开展游泳救生员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有关通知》的有关规定,深圳市体育局与深圳市水上运动协会将联合有关管理部门及新闻媒体不定期的对全市各经营性游泳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于无证经营、无证上岗的游泳场所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在媒体曝光并提请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关闭。全市各游泳场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关于经营性游泳场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增强游泳场所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杜绝安全隐患。

今年凡是需要从事游泳教员和游泳救生员职位的,可到深圳市水上运动协会报名,参加相关的理论和技能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的《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及深圳市水上运动协会颁发的《游泳救生员(游泳教员)岗位证书》,方可在深圳市游泳场所从事游泳救生和游泳教学工作。

http://hi.baidu.com/maytx/blog/item/b7edacdc6d102fa9cd11668d.html
 楼主| 游泳协会 发表于 2010-4-23 02:03:30
关于上海市开展游泳救生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游泳救生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本市将开展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鉴于游泳救生员职业活动内容的特殊性以及游泳救生员职业对从业人员的特殊要求,做好此项工作意义重大。为充分利用、发挥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体育局和相关单位的网络资源及专业优势,保证游泳救生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就本市开展游泳救生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
(一)市体育局职能处室: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规范,对鉴定工作整体推进进行管理和协调。
(二)上海市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市体育职鉴站):为鉴定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组建考评员队伍;指导有关单位和机构做好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对职业培训基地工作和培训质量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牵头组织各区县社体部门、各大型企业和各院校所属游泳场所及社会游泳场所救生人员技能培训的报名、实施和登记等工作,并配合有关执法机构开展游泳场馆游泳救生员持证上岗的日常监管工作。
(四)各区(县)体育局:组织有关单位学习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文件,提高认识,掌握政策规定;确定单位和专人,具体负责落实培训场地、器材和报名,配合市体育职鉴站做好游泳救生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
(五)市、区游泳救生协会:会同区(县)体育局做好游泳救生员培训的报名组织工作;负责落实具备技能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开展培训工作。二、培训组织实施
(一)各区(县)体育局落实专人负责接受培训、鉴定报名工作。
(二)报名应规范填写《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并交小两寸蓝底照片4张,身份证复印件2张及相关证书原件。
(三)有关培训计划和具体课程安排、鉴定要求,要于培训开始前10个工作日报市体育职鉴站。
(四)游泳救生员职业技能培训要以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使用规范的培训教材,落实培训时间,保证培训质量。
  
三、鉴定组织实施
  (一)鉴定站按照职业标准要求审核培训机构递交的申报材料,并及时将信息反馈至培训机构。
  (二)鉴定站向国家体育总局上报鉴定计划,申请考核试卷。
  (三)鉴定站组织考评员实施考核鉴定。
  (四)鉴定站向国家体育总局上报鉴定材料及鉴定总结,申请审批国家职业资格证。
  (五)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获得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各等级证书人员,在原证书有效期内,申请职业资格鉴定前可不参加培训,直接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相应等级对应分别为:持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初级、中级救生员证书者,可直接申请参加初级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考核;持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高级救生员证书者,可直接申请参加中级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考核;持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国家级救生员证书者,可直接申请参加高级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考核。
  
(六)自2009年1月1日起,游泳救生员应参加技能培训及鉴定考核,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并取得上海市体育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从业。



上海市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上海市游泳救生协会

  
         
   二00八年十月八日


http://tyj.sh.gov.cn/zgsqd/showNews.jsp?ct_id=2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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