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游泳锻炼等级标准实施办法》推广示范活动的通知 各省市体育局群体处、游泳主管部门、游泳协会:
国家体育总局于2011年8月8日向社会发布了《全国游泳锻炼等级标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游泳锻炼标准》),对于促进各地群众游泳工作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游泳锻炼标准》在全国各地推行,在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的支持下,我中心拟请各省市体育局群体处、游泳主管部门、游泳协会于今年4月-12月期间在各地组织开展《游泳锻炼标准》推广示范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市体育局群体处、游泳主管部门、游泳协会应以开展《游泳锻炼标准》推广示范活动为契机,积极推动本地区群众游泳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据本地群众游泳健身活动开展情况,自愿组织实施。
二、有意举办此活动的地区,可由省市体育局群体处或游泳主管部门或游泳协会按照《游泳锻炼标准》有关场地要求,选定一个全国或当地群众游泳健身活动的先进游泳池馆,作为本辖区群众游泳健身服务的示范池馆,举办本地区《游泳锻炼标准》推广仪式暨市民达标活动,活动期间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将授牌予该池馆为“全国游泳锻炼等级标准(XX省区市)推广中心”,并给予适当的活动经费。
三、请有意举办此活动单位于2012年4月15日前向我中心提交申请,内容应包括活动举办地点、时间等。经我中心审核同意后,我们将与申办单位协商具体活动方案。
四、联系方式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社会活动部,联系人:张伟 、高严 ,电话:010-67170581 ,传真:010-67170595,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 ,邮编:100763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游泳中心 锻炼标准 推广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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