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事速递] 2012年全国青年游泳锦标赛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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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协会 发表于 2012-4-19 0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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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5月21日至24日在山东省济南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限女子)、1500米(限男子)自由泳; 50米、100米、200米仰泳、50米、100米、200米蛙泳;50米、100米、200米蝶泳;200米、400米个人混合泳。
  三、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代表队或以企业命名的运动队均可报名参加。
  四、参加办法
  (一)凡于2012年度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注册(含确认)的运动员均可报名参加。
  (二)各单位各单项报名人数不限;每人报项不限。
  (三)各单项分段成绩不能作为达标成绩。
  (四)弃权费和罚款上交大会组委会。
  (五)运动员必须携带注册证参赛,以便检录和兴奋剂检测时使用。
  五、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
  (二)运动员参加各单项比赛的报名成绩应是12个月内个人最好成绩。
  (三)各单项进行预、决赛,不足8人时只进行决赛。男子1500米、女子800米自由泳只进行一次性决赛。
  (四)各单项决赛采用A、B组形式进行,A组决出1至8名,B组决出9至16名。
  (五)运动员如预赛弃权(重赛除外)则不得参加当日及次日任何项目的比赛,交罚款300元;故意慢游、出发故意犯规或未游完全程则不得参加当日及次日任何项目的比赛,交罚款500元。
  (六)如获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弃权,须在当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由本队负责人交决赛场次的弃权书面申请,交50元弃权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决赛场次弃权的运动员,必须参加决赛场次的比赛,否则取消已有比赛成绩,并交500元罚款,不得参加当日及次日任何项目的比赛。
  (七)报名后因故未到赛区交弃权费500元;报名后无故未到赛区、故意延误比赛,交罚款900元,并视情节通报全国。
  (八)凡不交纳罚款的运动员或运动队,将取消其参加我中心举办的下一次比赛资格。
  (九)凡拒绝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按有关规定处罚。
  (十)运动员训练热身时,不得佩带划水掌,否则将对运动员所在单位罚款500元。由此造成他人伤害的运动员不得参加当日比赛,对其所在单位罚款1000元,并视情节做出其他相应处罚。
  (十一)运动员训练热身时,必须按要求游进和冲刺练习,否则将对每名运动员每次罚款300元。
  六、裁判员
  (一)总裁判、副总裁判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指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选派至少3名国家级裁判员。
  (二)总裁判、副总裁判、编排记录长提前4天报到,其他裁判员提前3天报到。
  (三)裁判员必须按时报到。逾期报到,不予安排工作,经费自理。
  (四)各队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裁判员。
  (五)无总裁判签字的成绩册,运动员达标成绩无效。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
  各单项录取前8名颁发奖状。
  八、报名和报到
  (一)各单位须按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并打印报名表,经各省级体育局审核后,加盖公章,于赛前25天寄至承办单位。
  (二)不使用网上报名和打印的单位及逾期报名的单位,不予安排比赛。
  (三)各单位赛前2天到赛区报到。
  九、其他
  (一) 各赛区必须按A4纸张标准编印秩序册和成绩册,并统计出本赛区参赛人数和达标人数。
  (二) 承办单位必须在赛后1天将秩序册和成绩册各5份寄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游泳部,同时将电子版比赛成绩(以Excel文件形式存放的预、决赛成绩)发送到游泳部邮箱:swim67020304@yahoo.com.cn
  (三) 点名裁判员在赛区的食宿、交通费由承办单位负担。
  十、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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