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资讯] 游泳裁判工作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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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协会 发表于 2011-5-21 08: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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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裁判工作案例汇编  中国游泳协会裁判委员会
  (讨论稿)
  一、编排记录
  【案例1】
  2004年唐山全国游泳锦标赛的竞赛规程规定:“运动员如单项弃权(重赛除外),则不得参加当日及次日任何项目的比赛,并交弃权费300元整。”这就是说,不管运动员是有因还是无故,只要是单项比赛弃权,就不得参加当日及次日任何项目的比赛。当时正值北方12月份,天气很冷,有的运动员得了感冒只能弃权。当日的比赛好办,大显示屏显示运动员“弃权”。但第2天应如何显示?显示“犯规”绝对不行,运动员比赛都未参加何来犯规。若再显示“弃权”,则运动员第3天的比赛也不能参加了。若什么都不显示,同样不成,每项之后大显示屏无法进行成绩的大排序。
  针对这个问题,几位总裁判找技术人员一起商量,决定使用“取消”两字。如果运动员第1天弃权,在第2天若有参赛项目,则大显示屏仍然显示运动员的姓名、单位,只是在成绩一栏注明“取消”。在这一项目比赛后成绩大排序时,有成绩的在前,然后是犯规者,接着是弃权者,最后是取消者。(王炎供稿)
  【案例2】
  在一次省运会游泳比赛中,有一名运动员为了能够编在最后一组的泳道,其报名成绩接近世界纪录,引起了一些代表队的不满,并向省体育局施加压力,要求取消该运动员的比赛资格。
  该案例是编排工作中出现的典型例子。规则规定“在报名单上要注明运动员本年度的最好成绩。”这名运动员填写报名成绩没有错,因为业余运动员参赛不必像专业运动员必须达到规定成绩才可报名,也不像专业运动员达不到标准的105%或110%要受到处罚。根据规则精神,不能取消该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同时,该运动员虽按规则在报名单上注明了本年度的最好成绩,但总裁判查阅了该运动员参加过的游泳比赛的所有成绩,与报名成绩相差甚远。最后以“报名时笔误”为由,将该运动员作为最差成绩者重新编排。此处理结果得到了体育局和代表队的认可。(黄家驹供稿)
  【案例3】
  2004年3月,在山西省晋城市举行的全国游泳冠军赛暨奥运会选拔赛上,第7场第4项男子4×200米自由泳接力预赛第1组比赛时,天津、上海、浙江、广东和海军共5个代表队依次排在3、4、5、6、7道上。该组比赛结束,正确的名次顺序是54637,即浙江、上海、广东、天津、海军,但电子显示屏上公布的信息却是1名-5道-广东、2名-4道-浙江、3名-6道-海军、4名-3道-上海、5名-7道-空白,不仅名次排列错误,还多了1个空白队,少了1个天津队,现场顿时一片哗然。经与人工计时核实,总裁判决定更正电子显示屏上公布的信息。
  赛后,裁判组对发生此事故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计算机编排无误,天津、上海、浙江、广东和海军队依次编排在2、3、4、5、6泳道。电子显示屏无误,按编排结果显示分道情况。电子计时系统也无误,正确记录了各泳道的成绩。检录组也无误,他们是根据《秩序册》进行检录并将各队带上各自泳道的。经检查《秩序册》发现,各代表队的泳道本应是23456,但却错行印在了34567上,致使所有各队都站错了泳道,终造成该组名次和成绩混乱。因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是赛前《秩序册》付印过程中出现错误而未发现和纠正。
  本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编排人员工作一定要过细,对《秩序册》等要仔细校对,杜绝一切可能的错误;计算机操作人员要根据《秩序册》反复核对,确认显示屏各版信息正确无误,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找原因予以纠正。此外,在比赛现场,执行总裁判、发令员及有关裁判组应注意电子显示屏信息、《秩序册》分道信息与运动员实际站道是否一致,如发现不符,应立即报告执行总裁判予以纠正。(梅雪雄供稿)
  二、检录
  【案例4】
  2003年在天津举行的全国游泳冠军赛上,女子50米自由泳预赛第4 组中,有2名运动员错过了比赛,到第5组时才上泳道,因而被判犯规。当时的情况是,检录员将第3和第4组运动员同时带入内场,此时第2组还未上道。在第5和第6组运动员带入内场时,第2组比赛还未结束。此时有4个组的运动员都在内场侯赛席,由于人多无座位,运动员排列松散,有些运动员在附近散开等候。当内场检录员叫第4组运动员上道时,这两名运动员正在聊天,没有听到,到第5组比赛时才发现已误了比赛。
  此案例运动员自身有责任,该判罚没有异议。但是检录裁判工作没做到位,也有责任。如果检录工作能更细致和规范些,此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因此,内场侯赛席一般要设两组运动员座椅,内场检录员要求运动员按道次就坐;外场检录员要根据比赛进程适时带运动员进内场,不要过早把运动员带入内场,避免过多运动员拥挤在侯赛席。同时内场检录员在把运动员带上泳道前,一定要再次点名、核对,防止运动员漏上或上错泳道。检录组要严格执行弃权上报制,及时向执行总裁判报告弃权名单。执行总裁判如果工作更细些,在吹长哨示意运动员上出发台前注意核对空道和弃权情况,也可以避免该事故发生。(吴河海供稿)
  【案例5】
  2002年8月,福建省第十二届大学生运动会游泳比赛在厦门大学游泳池进行。该池新建,只能暂时拉一条绳子分隔观众区和比赛区。在男子100米蝶泳决赛时,运动员已上道,缺3人。执行总裁正准备吹短哨声,从侯赛席后边的观众席上匆匆跳出鹭江大学代表队的3名运动员,上了泳道准备比赛。计时小组核对运动员竞赛证无误,比赛正常进行。该项结束后,这3名运动员中有2人分别取得第1、2名。成绩宣布后,有代表队提出抗议,认为鹭江大学代表队的这3名运动员未参加检录,不能参加比赛。按照裁判组在赛前联席会议上宣布的有关说明,第二次点名未到者按自动弃权处理。经核查,这3名运动员只顾看比赛忘了参加检录,两次点名均未到场。在准备进行该项比赛时,教练员临时才发现,赶快叫运动员进场参赛。最后经仲裁裁定,取消鹭江大学代表队3名运动员的录取资格,该项重新录取名次。
  事故原因是检录组对点名时出现缺席的工作程序不清楚,未将缺席者名单报告总裁判,并且未将缺席者的竞赛卡片抽出交总裁判,造成了这3名运动员未经点名而参加比赛的局面,责任在检录组。但若在运动员上道时,计时组能将有卡片而无运动员的情况及时报告执行总裁判,或执行总裁判对从观众席上跳出几名运动员直接参加比赛这种异常情况作深入一些的了解并按规定处理,也可避免出现抗议。(梅雪雄供稿)
  三、发令
  【案例6】
  2005年11月,在我国澳门举行的东亚运动会游泳比赛第4场女子50米蝶泳决赛时,运动员已入场并开始介绍运动员。当介绍到第1道运动员时,第8道的韩国运动员脱外衣后突然下水,然后上岸。此时刚介绍到第6道,并未影响介绍速度。当时,执行总裁判(澳门的一位国际级裁判)和发令员均未看见,而第8道的转身检查员看到但没报告,就这样开始了比赛。
  该运动员的情况,不是发生在出发时,不属于“抢跳”、“延误出发”或“蓄意不服从命令”,也不是“在一项比赛进行过程中”或“在接力比赛过程中”。此行动虽出格,但规则上确实找不到判罚依据。事后总结时,亚游联技术代表温瑞吉先生说:“这种情况,只能给予警告,不能判为犯规。如判犯规罚下,在游泳规则中没有依据,也太粗暴了。”(穆祥杰、任林苓供稿)
  【案例7】
  1992年4月,在北京中日青年交流中心游泳馆举行的全国游泳冠军赛上,进行男子100米仰泳决赛时,介绍运动员后,总裁判吹短哨示意运动员脱外衣准备比赛。但第5道北京运动员XXX站在出发台前不动,也不脱外衣。等了一会,总裁判马上吹一声短哨示意全体运动员坐下休息,然后走过去问该运动员为什么不脱外衣准备比赛。他可怜地回答“我忘穿泳裤了。”总裁判问其怎么办,他说比不了了。总裁判于是叫他下场,按延误比赛判其犯规。处理完毕后,总裁判重新组织出发。
  事后,有人认为他不游应视为弃权。可是他点名时到场,也上场准备比赛了,只是当脱外衣时才发现未穿泳裤。规则规定点名不到按弃权论,他不属于这种情况。但因延误比赛,可以判为犯规。如果当时运动员反应快,只脱上衣,穿长运动裤下水比赛,应予允许。至于负重游泳成绩不好,那是后话。(穆祥杰供稿)
  【案例8】
  2004年11月在上海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游泳比赛上,第1项男子100米自由泳预赛,发令员发出出发信号时第8道明显抢跳。结果执行总裁判吹哨发出了召回信号,司线员放下了召回线,接着发令员按响电笛发出召回信号,运动员被召回。第8道被罚下,其他运动员重新比赛。
  该案例发令员发出出发信号时第8道明显抢跳,不应召回,而应继续比赛,在该组比赛结束后由总裁判取消犯规运动员的录取资格。但执行总裁判吹响了哨声,发出了召回信号,这是执行总裁判的失误,违反了规则第二章第三条出发的规定。但在执行总裁判已发生错误的情况下,发令员是不是要按响电笛接着发出召回信号。有人提出执行总裁判错了,发令员就不要跟着错,所以发令员不要按响电笛发出召回信号。众所周知,执行总裁判是赛场总指挥,他错误吹响了哨声,发出了召回信号,就必须尽快将运动员召回,所以发令员协助执行总裁判召回运动员而按响电笛是可行的。当然发令员不按响电笛发出召回信号,也不能说发令员错,但还是以前者为好。(许传恩供稿)
  【案例9】
  1999年9月,在西安举行的第四届城市运动会游泳比赛上,女子100米蝶泳决赛时,执行总裁判吹过长哨后,运动员都站上了出发台准备出发。执行总裁判正要举手示意发令员开始发令时,第8道运动员突然发现自己没有戴泳镜,急忙走下出发台回到座位上拿泳镜。执行总裁判楞了一下,接着手臂外展示意发令员组织出发。发令员随即发出“各就位”口令并鸣笛。第8道运动员看到其他运动员出发了,急得不知所措,看台上观众大叫“第8 道快出发”。就在第8道运动员要往出发台去时,被该道转身检查员拦住,该运动员被迫退出比赛。赛后,该运动员所在代表队提出抗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维持原判。
  该例,执行总裁判若立即鸣哨终止比赛让运动员退下出发台,以“延误比赛”或“蓄意不服从命令”判第8道运动员犯规,然后再重新组织出发,这种处理应是最理想的。
  若发令员看到执行总裁判的手势后先不发令,而是向执行总裁判提出对第8道的处罚意见,等处罚后再重新比赛,也可弥补上述总裁判工作的欠缺。
  至于转身检查员该不该阻拦第8 道运动员的问题,有人认为这不属于转身检查员的职责范围,应让该运动员参赛,后续处理由总裁判定。但本人认为还是拦住好,避免了裁判工作错误的延续,免得再陷被动。可以用规则里总裁判职责中“解决比赛中的有关问题,并可决定规则中未详尽或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来解释,由总裁判承担这一责任。(许传恩供稿)
  【案例10】
  1987年4月,在广州第三届亚洲游泳锦标赛中,女子100米自由泳决赛时,总裁判吹完短哨运动员走到出发台前,发现第6道没人。总裁判看了一下没找到人,就吹了长哨,然后示意发令员发令。发令员也没有发现第6道运动员,即按常规发出“各就位”口令,随后发出“出发信号”。就在出发信号发出时,第6 道的马来西亚运动员阿布杜拉迅速窜上出发台跳入水中参加了比赛并获得第三名。由于当时裁判员都在注意台上的运动员,谁都没有看到阿布杜拉从哪出来。事后在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节目中才看到,原来阿布杜拉脱好外衣后到后面跳水池涮眼镜去了。
  本例情况,总裁判和发令员的工作是完全正确的,无可非议。运动员走掉了,总裁判没有必要去找她。当然,如果总裁判当时停下来,找找运动员也可以,甚至可能更好些,可以避免后面的麻烦。可是计时员也没有发现运动员到哪里去了,如果发现应当向总裁判报告。当时计时员是坐在运动员前面,所以很难发现,后来改进了,决赛时运动员坐在前面。
  问题是阿布杜拉取得的成绩是否有效。当时没有判罚,减少了不必要的麻烦。但按理讲,总裁判没等她,就意味她已退出比赛,所以游了也不算。游泳比赛必须按总裁判的指令进行,否则应判犯规。因此,这个第3名不该是阿布杜拉,应判其犯规。(许传恩供稿)
  【案例11】
  1996年8月,在河北省游泳基地举行全国游泳夏季分区达标赛中,50米自由泳比赛时,自动计时在试枪时多次无信号。经查原因,发现是由终点端到50米出发端的线路故障造成的。
  临场采取的应急措施是,在50米处利用发令枪发令,由一名计时长根据枪声按动出发换能器启动自动计时系统,从而使比赛正常进行。(吕树培供稿)
  【案例12】
  在2003年重庆青少年游泳锦标赛上,男子100米蛙泳决赛时,执行总裁判发出了手势,发令员发出各就位口令,尚未响枪,此时一名运动员抢跳下水,另有一名也被带下水,还有一名被带下出发台。最后的判罚是两名抢跳入水的运动员和抢跳下出发台的运动员都被罚下。抢跳下出发台的运动员提出了抗议,最后仲裁委员会维持原判。
  该案例是典型的出发犯规处理的例子,执行总裁判是依据2003年游泳竞赛规则第二条(二)和(三)的精神(总裁判职责)进行处理。(罗加冰供稿)
  【案例13】
  在2005年重庆市大中学生游泳锦标赛上,女子50米蛙泳决赛出发时,由于出发台较滑,第4道运动员在出发台上垫了一块浴巾,临场执行总裁判未发现该问题。但在运动员游完后总裁判发现第4道出发台上垫有浴巾,并有运动队对此提出抗议。总裁判与临场执行总裁判商议后,决定判第4道运动员犯规,取消其录取资格。
  该案例是依据2003年游泳竞赛规则第二条(二)和(三)的精神和第五条(七)的精神进行处理。此例提醒我们,裁判员工作一定要细致,如果第4道裁判员及时发现并提醒该运动员,此犯规就不会发生。同时,执行总裁判对于每一道运动员的举动都要细心观察,使得判罚有理有据。(罗加冰供稿)
  【案例14】
  2004年8月湖南省青少年游泳比赛中,在第1场第5项男子丙组(11-12岁)100米蝶泳比赛时,第2组5道运动员在执行总裁判吹长哨时跳入水中。该组暂停出发,鸣哨召回。事件发生后,执行总裁判之间产生了不同看法,经临时短暂商议后,没有判罚,允许该运动员再次出发。该组赛后,有教练员提出了质疑,经解释仍有异议,并提出书面抗议。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维持原判。
  对该案例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不赞同此处理的认为,必须严格执行规则,保证比赛的公平性,不论什么情况,运动员都必须听到枪响才能出发。否则,应一律判为抢跳犯规。采取这种处理后,会使运动员、教练员错误地认为吹长哨时下水不犯规。
  赞同此处理的认为,该组出发时,执行总裁判吹短哨后,时间间隔过长,因运动员年龄小,多为第一次参加省级比赛,在听到短哨后,8名运动员都急忙站在出发台上,并做好了出发准备,执行总裁判没有把运动员叫下出发台。长哨声发出过晚,有误导运动员之疑。由于裁判工作有不当之嫌,应勇于纠正错误,可不判该运动员犯规。
  此案例提醒我们,执行总裁判应充分明确短、长哨的作用,掌握好吹短、长哨的时机,在吹长哨前不能让运动员上出发台。(王致诚供稿)
  【案例15】
  在2004年河南省一次游泳比赛上,在一组蝶泳比赛中,执行总裁判已发出长哨示意运动员上出发台做好出发准备。某道运动员上出发台时不小心掉入水中,并立即起水。执行总裁判和终点端检查员都认为运动员不是主观故意,没有判罚,重新组织比赛。结果引起其他代表队抗议。最后,经过商议,改判该运动员犯规。
  此案例运动员虽然不是主观故意,不像抢跳入水,但是违反了规则。执行总裁判在判罚时要严格执行规则,遵循公正、准确原则,不能带有任何的情感色彩,否则就会引起其他代表队的抗议。(艾东海供稿)
  【案例16】
  在某项比赛中,两位运动员相互上错泳道并游完全程后,才被裁判员发现。
  此情况的处理,应查是否是裁判员的原因使其上错道。如确系裁判原因,就应将两运动员成绩互换,承认其比赛成绩。同时要总结教训,避免再错。如果是两运动员自身的原因,应根据游泳竞赛规则第二章第五条一的规定“运动员必须在自己的泳道内按竞赛规则游完全程,否则即算犯规”,判两名运动员犯规,取消其比赛成绩。(李昌军供稿)
  【案例17】
  在2004年陕西省第四届重点项目少年儿童游泳比赛最后一场女子乙组4×50米自由泳比赛时,发令员发出“各就位”口令后,观众席上的咸阳队观众发现第3道第一棒的咸阳队员未摘胸卡,就在观众席上大喊“把卡摘下来”、“牌子、牌子”等等,当时喊的人很多,结果运动员下了出发台摘胸卡,发令员马上过去取消了该运动员的比赛资格。这时咸阳队的领队、教练员、家长冲进场内和发令员发生激烈的语言冲突,并指责是裁判员让运动员下台摘卡的,场面很混乱。总裁判立即过去,向第3道裁判员、计时长及相邻的第2、4道裁判员了解情况,大家一致说没有任何人让运动员下台,是观众席上咸阳队观众喊的。总裁判马上让犯规运动员离开,比赛继续进行,为此比赛被延误了三分钟。在比赛进行中,该领队、教练员继续纠缠总裁判,被工作人员请出场外。
  事后总裁判又进一步了解了当时的情况,确实有一名裁判员喊“摘牌子”,但没有人喊下台。在全体裁判员会议上,就此事进行了总结,提醒裁判员在出发时不要有任何干扰运动员的行为,以免引起争议。同时强调,由于运动员年龄小,在检查参赛证时,可以注意一下此类情况,善意提醒运动员。但在发令员组织出发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则,决不允许此类情况发生。总裁判又和各队教练员沟通,再次学习了中国游泳协会第五届裁判委员会关于“学习规则统一对几个问题的认识”中的第五条“每组比赛开始时,发令员己发出‘各就位’口令,这时如有运动员离开出发台,应判为犯规。此时,发令员不再发出发信号、取消犯规运动员比赛资格后,再次组织出发”。教练员们都说这对他们是个很好的教育,以后一定要认真学习规则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夏薇供稿)
  【案例18】
  在2004年山西晋城举行的全国游泳锦标赛上,女子200米蛙泳预赛第2组比赛时,执行总裁判已发出长哨示意运动员上出发台准备出发。这时第3道运动员无论如何也解不开运动裤带子,延误超过一分钟。执行总裁判已无法再予宽容,遂举手示意发令员组织出发。最终3道运动员无法赶上出发而放弃该项目的比赛。执行总裁判按“延误出发”判该运动员犯规。(沈映昌供稿)
  【案例19】
  在一次全国游泳冠军赛上,男子4×100米自由泳决赛中,各队运动员已上场,执行总裁判吹了连续的短哨后,运动员开始脱外衣。此时第4泳道第1棒运动员发现自己穿的不是比赛泳裤而是内裤,慌然失措。于是该道几个运动员小声商议,想让第2棒和第3棒运动员先游,第1棒运动员利用此时间赶快出去换泳裤。裁判员发现他们的举动后,立即过去告诉他们,在接力比赛中颠倒棒次将被判犯规。最后该队弃权。
  运动员在比赛中忘记更换泳裤的情况在全国性比赛中并不多见,但是在少年儿童比赛或基层比赛中有类似的例子。该案例执行总裁判先警告该队运动员,即使他们参与比赛也只能判犯规,结果他们自己放弃比赛,这是合理的解决方案。同时,在接力比赛中,各泳道裁判员要认真核对每一棒次的运动员姓名。此例如果该队运动员幕后商议,执行总裁判也许无法发现他们颠倒棒次的行为。(魏江燕供稿)
  四、计时
  【案例20】
  2004年山东省游泳锦标赛上,在女子甲组400米自由泳决赛第2 组中,出现终点名次和比赛成绩严重交叉。正常名次顺序是46571,但宣布运动员成绩时却是45716,即第6道由第2名变成了第5名。成绩一宣布立即引起看台上教练员和家长的强烈反应,同时也引起了仲裁的注意,因为该组比赛涉及省队队员参加21届省运会的资格和达一级标准的任务,有一位仲裁还进行计时以判断运动员是否达到一级标准。事情发生后,该队员的教练员到内场找执行总裁判询问情况后,到仲裁席交涉。在仲裁的提醒下,及时填写抗议书交执行总裁判。执行总裁判接到抗议书后,立即了解情况,查对该组成绩卡片,见6道的成绩是4:59.54,认为计时成绩有效,即签注意见书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本次比赛未设终点裁判,是以成绩定名次。但根据教练员的抗议,结合仲裁的观察,成绩似有误。仲裁委员会本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和“公正”的原则,分析该运动员的分段成绩,发现4个分段成绩依次为1:05.10、2:12.96、3:21.00、4:59.54,最后一段的成绩与前面3段的成绩相差很大,而该运动员在比赛最后一段中并未见明显放慢。根据推算,仲裁一致认为错误由裁判员笔误造成,裁决将决定成绩从4:59.54更正为4:29.54,相差了正好30秒,与运动员的实际名次相符。
  此案例提醒我们,裁判工作一定要过细,尤其是在比赛接近尾声、裁判员体能消耗较大、最苦最累最乏的时刻,思想相对麻痹,最容易出现事故。建议在未设终点裁判的情况下,需由一名执行总裁判兼看终点名次,避免出现成绩与实际名次的重大交叉。(李允印供稿)
  【案例21】
  某场比赛采用人工计时。当400米自由泳项目比赛(25米池)某运动员达到终点时,三名计时员由于思想不集中都没有前往池壁停表,造成该运动员没有比赛成绩。错误发生时,该运动员的教练和队友都注意到并大声呼喊,在赛场上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幸好该泳道是小组的第一名,计时长计取了该道成绩。但只有一个表计取的成绩是不符合规则规定的,而且计时长停表时站立的位置离该泳道有4米左右,该成绩也不一定精确。
  此案例是游泳比赛中少见而性质较为严重的失误。三名计时员中二名是一级裁判员,一名是二级裁判员,按业务水平与能力应该完全可以胜任该工作,但由于缺乏工作责任心,思想不集中,只顾聊天,忘记了运动员最后达到终点的时刻,故造成此错误。400米比赛应该记录每个分段成绩,但事后检查时发现,小组长和三表有多次在运动员离池壁很近了才匆匆忙忙上前计取分段成绩和检查运动员的转身动作,甚至有几次还是坐在椅子上计分段成绩。另一方面,计时长也未尽到对计时小组工作检查监督的责任。计时长应该在比赛中始终观察计时员的工作情况,如能及时纠正该泳道裁判员的不规范行为,则完全可以避免该错误的发生。此外,执行总裁判没有密切注意全场裁判的工作情况,也是工作上的疏忽。因此,在裁判员工作中,要特别加强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的教育。(马吉光供稿)
  五、技术检查
  【案例22】
  2004年8月在河北保定举行的全国少儿游泳锦标赛上,在进行女子400米自由泳比赛时,游在第1道的运动员,游速明显慢于其他运动员,其他运动员早已到达终点,她距终点还差很远。技术检查员认为,她是故意放慢速度,因不能弃权而成心慢游保存体力。但她的游速太慢,己经影响了比赛。于是,技术检查员以延误比赛为由判她犯规,取消她的比赛成绩。该运动员不服,其教练向仲裁申诉,而仲裁维持了原判。
  该案例是关于“延误比赛”的例子。对于“延误比赛”,在2003年“游泳竞赛规则”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最新审定的“游泳竞赛组织与裁判方法”中,也仅在“发令”一节中提出:发令员对不听从指挥者可根据情况判为“蓄意不服从命令”或“延误比赛”。但该次比赛的规程规定“运动员比赛时有意延误比赛者,取消比赛成绩”。根据这条规定,技术检查员的判罚是正确的。因此,裁判员在每次执裁前必须认真学习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同时还要认真学习该次比赛的竞赛规程,本案例就是了解了竞赛规程的有关规定才做出的正确判罚。(白钢供稿)
  【案例23】
  在一次全国年龄组游泳比赛中,一位检录裁判员的儿子也参加比赛。在裁判工作的间隙,她站在儿子的泳道后面为自己的儿子加油。在场的仲裁通过当地的裁判负责人对她提出批评。在第2项200米个人混合泳的比赛中,她又站在转身端为自己的儿子加油。这时仲裁又提醒要对该裁判员提出警告。在400米自由泳比赛中,该名裁判员再一次沿着池边往返走动为自己的儿子加油。对这名裁判不顾纪律的举动,当时执行总裁判决定以速度诱导的理由判罚她的儿子,由技术检查员填写检查表进行处理。
  该案例在基层比赛中有可能出现,以速度诱导对该运动员的判罚是合理的。在一些基层比赛中,当地裁判之间都很熟悉,碍于人情,执行裁判纪律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在选择裁判员时要考虑是否与运动员有关系,尽量避免与运动员有特殊关系的人(如教练员、亲友等)参与裁判工作。同时还要加强裁判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裁判员的纪律意识。(李文静供稿)
  【案例24】
  在某省十一届运动会游泳比赛上,男子200米仰泳半决赛中,一名运动员在135米处按习惯动作做几次划手后即转成俯卧做一次划臂想做转身动作,突然发现未到池壁,即改转为仰卧继续游进。此情况被技术检查员发现,即判其改变仰卧姿势犯规。事后听反映,是因为15米召回线的颜色与仰泳转身标志线相同(蓝白色相间),但仰泳转身标志线是旗绳。
  该运动员犯规是事实,技术检查员观察细致,判罚准确,该处理没有争议。但该运动员的领队、教练反映,是召回线的颜色影响了运动员。实际上,总裁判在赛前检查场地时己注意到此问题,要求更换,但由于场馆方面的原因而耽搁了,结果发生了犯规。因此,比赛的每一个细节都应该考虑周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尽量为运动员创造良好的比赛环境。(谭政典供稿)
  【案例25】
  2003年4月在天津举行的全国游泳冠军赛上,女子200米仰泳半决赛时,第2组第4道运动员在游进至85-88米处时突然改变仰卧姿势转为俯卧姿势,又马上改回仰卧姿势继续游进到池端,做正确转身动作后游完全程。当时该侧的4名运动员,4 道领先,其他3道在后。按照分工,4道由2岗技术检查员负责观察。但2 岗技术检查员在随行至出发池端15米左右时,因记者录像机的三角架临时从后面移到池边,故须绕行。而就在此瞬间发生犯规动作,技术检查员没看到,造成漏判。
  此例中,15米召回线是用彩色花塑料管套的,使运动员误以为是5米仰泳转身标志线,而造成犯规。记者录像机随意移动,影响技术检查员行进路线,造成漏判。建议15米召回线应使用单一颜色,与5米仰泳转身标志线有明显区别;场内应指定记者工作区,裁判工作区域严禁非裁判员进入。(殷玲玲供稿)
  【案例26】
  2005年1月,在保定举行的全国春季游泳锦标赛上,男子400米个人混合泳决赛时,7道运动员在游进至117-123米处时左手拉泳道线2次,技术检查员发现后及时报告执行总裁判,判其犯规。
  在全国比赛中出现手拉泳道线而判犯规可以讲是首例。技术检查员在观察时,发现运动员由蝶泳转为仰泳时偏于泳道左侧靠泳道线很近;手拉泳道线时,泳道线被拉得出现2次明显下沉;手拉泳道线时运动员的游速明显快于正常情况。可以说,技术检查员要全神贯注,仔细观察,精通业务,熟悉技术动作,才能公正、准确地判罚。(吕世明供稿)
  【案例27】
  1998年8月,在云南省第十届运动会游泳比赛上,男子乙组4×50米混合泳接力决赛中,昆明队与玉溪队进行着激烈的角逐。因在前一年的预赛中,玉溪队金牌数高于昆明队,因此昆明队在当年比赛中想极力超过玉溪队。第1棒昆明队领先,第2棒玉溪队赶上,两队处于前两名位置,你追我赶,交替领先。最后昆明队以1米左右的优势首先抵达终点,获得第1名。因是该场最后一项,昆明队前3棒运动员欣喜若狂,先后跳入池中庆贺,而此时还有两个队的运动员未游完全程。
  检查员发现此情况后立即报告总裁判。总裁判根据规则中的条文“在接力比赛过程中,当各队的所有运动员还未游完之前,除了应游该棒的运动员之外,任何其他接力队员如果进入水中,该接力队将被取消录取资格”,果断地判昆明队犯规。其实,当场就有一些代表队的运动员大叫起来,手指昆明队所在的第4道,认为其犯规。(朱明光供稿)
  六、转身检查
  【案例28】
  某场游泳比赛男子200米仰泳预赛第2组,当所有运动员到达终点后,执行总裁判按照约定依次向同侧技术检查员、转身端转身检查长、对侧技术检查员、终点端转身检查长要手势。待要完手势后,给自动计时长OK手势。自动计时长按照常规确认,在大屏上显示成绩和名次。这时转身端转身检查长向执行总裁判走过来,反映第8道的运动员在150米转身改变仰卧姿势后开始滚翻前划臂2次。该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是执行总裁判与转身检查长相互沟通失误造成的。当执行总裁判要手势时,转身检查长没回手势,理由是执行总裁判没向他要手势。而执行总裁判说转身检查长好像回了OK手势,距离太远,没有看清楚。转身检查长发现犯规,未按要求举手示意,也是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因此,执行总裁判需要明确手势回应才能给自动计时长OK手势。发现犯规要慎重,应多方了解情况,准确判罚。一旦确认,不再更改。(曾吉供稿)
  【案例29】
  第10届全运会游泳比赛某项比赛时,某泳道转身端检查员发现该道运动员转身犯规,立即举手报告了转身检查长。转身检查长即走过来询问情况。这时该组运动员已到达终点,执行总裁判开始给手势。当转到转身端时,没有看到转身检查长的手势即转到下一岗位。然后就给自动计时OK手势。大屏幕马上显示该组有效成绩。结果这名犯规运动员被漏判。
  此案例说明,每个岗位的裁判工作都不能有任何的大意。工作中不能出现惯性,想当然是不可靠的。执行总裁判与各个岗位的裁判长用手势联络时,必须按部就班进行,待看清手势后再进入下一项程序。(熊发洲供稿)
  【案例30】
  在2004年辽宁省少儿短池游泳比赛男子11岁组全能的800米比赛中,由于是25米短池,转身次数比较多。某泳道终点端转身检查员没有向剩最后100米的运动员摇铃提示,而该运动员又不记得自己还剩下多少距离,导致该运动员在最后阶段没有全力冲刺,严重影响了比赛成绩。赛后,该运动员所在代表队提出了抗议。
  该案例是终点端转身检查员失误造成的。比赛中,裁判员的工作经常会受到许多外界因素的干扰,尤其是长距离项目大部分安排在每场比赛的最后阶段,转身次数又比较多,要求裁判员全身心投入工作。建议负责报趟的转身端检查员在报完“3”后即向终点端检查员举右手示意,提醒其准备摇铃;终点端检查员看到对方手势后也必须举右手回应。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另外,为避免报错趟,转身端转身检查员还应该有一个记录表,记录运动员所游趟数。(于晓光供稿)
  【案例31】
  2005年湖南省青少年儿童“体彩杯”游泳比赛中,第1场第8项女子丙组100米仰泳比赛时,第2组第6道运动员在50米处做滚翻转身动作时,身体由仰卧转成俯卧后非常靠近池壁,己来不及做滚动作,即用双手触推池壁,身体向后倒成仰卧姿势,双脚蹬离池壁后向前游进。当场执行总裁判、技术检查员、转身检查员都看到了该情况,但在如何判罚上却出现了分歧。因临场不可能进行深入讨论,为保证比赛尽快正常进行,故依据多数人的意见,判该运动员犯规。
  对该案例存在两种不同意见。赞同判犯规的理由是,该运动员在做仰泳转身时,没有做完整滚翻转身技术,不正规、不完整,又是成俯卧姿势触壁,应该判犯规。不赞同判犯规的理由是,仰泳的滚翻转身动作是由滚和翻两部分组成。该运动员虽没有做滚的部分动作,但规则中并没有条文规定运动员必须做完整的滚翻动作。规则中允许运动员在做转身动作时,身体可以改变正常仰卧姿势,也没有明文规定转身时不能成俯卧姿势触壁。规则中只是规定运动员在到达终点时,必须以仰卧姿势触壁,因而不能判犯规。该案例应以不判犯规为宜。(王致诚供稿)
  七、其他
  【案例32】
  在2005年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游泳比赛上,在某个项目的比赛过程中,运动员都未到达终点,突然赛场出现大约2-3秒的短暂停电。恢复照明后,运动员没有受到太大的干扰游到终点,裁判员记录了各个泳道运动员的成绩。赛后没有代表队抗议。
  该案例是出现了裁判无法控制的意外情况,由于停电时间短而没有过多影响比赛。对此案例我们也需要进一步探讨。当出现赛场停电影响比赛时,总裁判需要召开各个代表队教练员、领队碰头会,听取各方意见,假如各代表队没有提出异议,此成绩有效。假如有的代表队认为影响到运动员的发挥,应该进一步调查后作出决定。如该组有运动员以微弱优势创记录,尽管各个代表队没有意见,也必须重赛,因为在停电时无法判断运动员是否犯规(如拉泳道线等)。总之,执行总裁判对于外界因素干扰比赛的处理要慎重,在调查基础上作出合理的选择。(李珈基供稿)
  【案例33】
  1988年8月在江西赣州举行的全省业余体校游泳比赛中,在男子15-17岁组400米自由泳决赛的最后游程中突然停电。停电前,已有二名选手到达终点。10分钟后恢复供电。最后,总裁判决定前二名选手的成绩名次有效,其余六名选手在最后一项之后通过重赛决出名次。(沈映昌供稿)
  【案例34】
  在1999年全国游泳锦标赛即奥运会选拔赛上,有一名国家队运动员在预赛出发时抢跳,执行总裁判己判其犯规。但竞赛委员会有关人员提出,他的成绩可能会达奥运会标,是否再给他一次机会。执行总裁判提出两种意见:—、不判犯规;二、重游一次。随后执行总裁判与总裁判进行短暂的交流。总裁判认为:一、确实犯规己判罚不能更改;二、在比赛中重游是不可能的。可是竞赛委员会有关人员提出目前运动员的状况比较好,有达奥运会标可能,希望能马上再补游一次。总裁判的看法是在当场比赛结束后进行测验。如果竞赛委员会决定马上补游也可以,但大屏幕上不出现名单、广播不介绍泳道情况,不公布成绩,只能作为测验。为了奥运会游泳选拔的目的,最后竞赛委员会和执行总裁判经过研究决定即刻进行了测验。
  裁判工作是在竞赛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的,竞赛委员会根据大会的精神和要求,全面负责大会的各项工作。所以上述案例的处理是既符合组织原则,又体现了裁判工作的“严肃、认真、公正、准确”。裁判员要了解规则、熟悉规程,准确执行竞赛规则。要做到真实,诚信,尊重客观事实,服务于祖国和人民,光明磊落。又要服务于运动员,让其在比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祖国争光。(诸达乐供稿)
  【案例35】
  2005年11月在杭州游泳健身中心举办全国救生员比赛,在男子青年组100米障碍赛中,第5道运动员在游至障碍处未按竞赛规程要求潜泳钻过去,而是直接用自由泳游过障碍处,在场的技术检查员未判犯规。赛后广播员公布了该项比赛前8名成绩,随后有代表队向该场执行总裁判提出抗议,执行总裁判听完抗议后立即站起,并大声声称自己看到犯规。
  该案例是执行总裁判缺乏处理犯规和抗议事件经验的典型例子。总裁判和执行总裁判的经验和水平是保证比赛顺利进行的关键。按照惯例,执行总裁判收到抗议后,应该及时向总裁判报告,立即展开调查,了解真实情况,再作出正确判决和解释。如果执行总裁判在未经调查的情况下马上发表自己意见,将会造成很被动的局面。有关代表队若提出,既然你看到犯规,为什么先前不判,而要等有代表队抗议了再讲犯规,再更改名次,道理何在?(盛鹤钦供稿)
  【案例36】
  2009年4月在绍兴举办的全国游泳冠军赛中,某运动员在即将上道时,泳衣爆裂,当值总裁出于人性化考虑,决定:当组比赛延后进行,下一组先行进行比赛,让该运动员去更衣。
  此种情况的处理,值得商讨。我个人认为:当组比赛正常进行,泳衣破裂的运动员在当场比赛后,单独补赛。这是为了当组其他运动员的利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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