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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体游泳馆下午有人溺水 [打印本页]

作者: 水将军    时间: 2011-5-8 21:38
标题: 工体游泳馆下午有人溺水
下午约4:20左右到工体游泳馆游泳,刚进游泳池时看到深水池里有一人躺在池边,有看到二人在做救护,其他约10几个在旁边看,其他人正常在游泳,本人也以为跟最近工体在举行红十字志愿者救护培训,就没什么在意,就在浅水池边做入水前准备,突然听到路过一人在说怎么120的人员没人,这时我才感觉到有问题,赶紧过去看看,有一个约5-60岁的中胖男子躺在池边,二名工体救护人员在给溺水者做压胸或口吸等救人活动,但听旁边人说溺水者的手臂有点变黑

过一会,120医护人员赶到,也是赶紧进行压胸和查看脉搏情况,听他们说好像没动了,但打点滴好像有在滴,没一会说赶快送医院抢救

据边上人说,经常看到该男士在工体游泳馆游泳,不知这次是什么原因会出现溺水事故,哎


阿弥陀佛,我佛慈悲,愿溺水者能抢救过来,祈祷奇迹出现



作者: 水将军    时间: 2011-5-8 21:40
希望有知道的说一下
作者: 江中魔鱼    时间: 2011-5-8 21:52
晚上在群里听人说这事了。。。。
作者: 百草滋味    时间: 2011-5-8 21:57
具体什么事情
作者: 神马都是浮云    时间: 2011-5-8 23:37
LZ是转贴的也不注明一下

要是今天还举行那个红十字水上救助志愿者培训,那个应该也会早点发现并获得较好的救助

作者: 清澈的水    时间: 2011-5-8 23:48
本帖最后由 清澈的水 于 2011-5-8 23:49 编辑

回复 神马都是浮云 的帖子

事情现在怎么样了,溺者情况如何
作者: lacustrian    时间: 2011-5-8 23:55
怪不怪游泳馆,还是要找有关规定——
它是否设施有缺陷、工作人员配备是否不到位、工作人员是否有资质、施救过程是否违规……而不是简单地下结论。
作者: hhehe    时间: 2011-5-8 23:59
游泳馆肯定负有责任
作者: deam    时间: 2011-5-9 00:02
本帖最后由 deam 于 2011-5-9 00:03 编辑

如果说游泳馆有责任人,那只能怪市政府了,市政府没有好好的干掉这些场所。有些几乎是三无都不达标的。但是人家照样能够开业。一个字,黑。不要骂我,游泳馆有责任了,但是不能全不怪游泳馆,游泳馆其实是很无奈的。你们要怪就怪工商 消防 卫生等有关部门。他们这几家单位难道就不知道这些馆不符合正常营业吗,既然不符合为什么还要让它继续开业。你们都知道为什么。按民间说发,他有人,他混的好,他哪个部门都能搞定。
    请大家不要怪游泳馆,要怪要搞就怪政府。他们没有把握好自己的职权。政府是源头,他们要是早早的管理好了就不会发生了。如果政府不管理好,还会有下一个和游泳馆类似的事情发生。到时候我们不能再怪什么场所了。还是从源头抓起这是最有效的办法。
作者: 胖鱼    时间: 2011-5-9 12:32
有知道最新的消息的朋友,及时更新一下,谢谢!
作者: 清澈的水    时间: 2011-5-10 23:05
没消息了吗??????????
作者: 淡笑浮生    时间: 2011-5-10 23:27
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们都有一千万个不愿意,但事情发生就请冷静思考那个环节出了问题,给后人一条更明朗的路子走。
作者: 神马都是浮云    时间: 2011-5-14 20:37
小鱼网已经有人说溺水者已死,哎
作者: 清澈的水    时间: 2011-5-15 00:26
回复 神马都是浮云 的帖子

消息被封杀了吗?
作者: 水将军    时间: 2011-5-16 14:41
确认心脏病死亡。。。。
作者: 老由    时间: 2011-6-4 01:10
我完全可以站出来帮助溺水者家属,只要他们有需要可以联系我。
我说话很客观,我就讲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单纯的就事实部分进行阐述。我已经很节制,如果需要我讲更多当然也是可以的。

我就说说吧:
一、按照《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规定,游泳场所开业前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备案;有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相应措施,明确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要做出明确警示,现场设施、设备、器材等不能有缺陷;
------工体都没有做到!
二、没有按照《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要求的设置,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应摆放于明显位置,方便取用。
------ 工体游泳池做到了吗?现场有谁看到?!器材如果有收在仓库和没有是一样的!工体的急救室在哪里?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救生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 ( 游泳 ) 、水质处理人员、医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职业人员,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工体游泳馆有几个救生员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上岗?有几个真正具备救生员的基本技能?
四、按照规定工体的现场要有6名的固定救生员,1名流动救生员 ;
------请问工体:5月8日发生溺水事件的时候有7位救生员在现场吗?现场的录像可以说话。
五、按照规定游泳场所的“安全制度”要有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并悬挂在明显位置。
-----请问工体:做到了吗?
六、按照《救生员守则》的规定,救生员要见“溺”勇为,
------工体的救生员没有在第一时间发现溺水者,违反相关规定,没有进行施救,就是失职;溺水者是被客人发现,工体有那个救生员能懂得现场的急救方法?可以再操作一次让专家看看;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懂法并不是就有违法的理由!

总之,工体游泳馆违反国家的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就一定要负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使溺水者是因为自身健康原因溺毙,工体的急救设施不全、救生员没有第一时间发现溺水者,延误抢救时间,也要负责任!
但工体游泳馆是厦门市工会的,普通老百姓确实是弱势群体呀!
作者: weir    时间: 2011-6-4 01:15
本帖最后由 weir 于 2011-6-4 01:16 编辑

小鱼网转的哦!
厦门有几个人对游泳池的法规有那么的了解,
说说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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