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比赛通则 第一条 参加办法 一、参加单位必须按竞赛规程规定,确定每项参加的人数和每人参加的项数,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名手续。在报名单上要注明运动员本年度的最好成绩。 二、运动员在报名后未经许可,不得更替人员或更改项目。 三、接力比赛以队为单位,每单位可在报名参加比赛的同组运动员中任选四人(抛绳比赛为两人)参加比赛。在预、决赛中参加者可任意调换,预赛和决赛均须将按接力棒次顺序排列的运动员名单,在该场比赛开始前交检录处,否则以弃权论。在接力比赛中如颠倒棒次或冒名顶替者均应判为犯规。 第二条 编排 运动员参赛项目的组别和泳道将根据报名成绩按以下的程序和方式编排。在报名单上未按要求注明运动员的本年最好成绩的,则作为无成绩来安排比赛次序。如无成绩的运动员超过一人时,应以抽签方法或计算机随机抽样的方法决定其比赛次序。 一、 预赛编组 (一)只有一组时,其赛次应为决赛。 (二)两组或三组时,成绩最好的运动员或接力队,应编在最后一组,次好的编在倒数第二组,从最后一组编到第一组后,再以同样的办法编排每个组的第二个运动员或接力队,以此类推把所有的运动员或接力队编排完毕。 (三)运动员人数超过三组时,成绩最好的24名运动员或接力队按上款㈡的办法编排最后三组。所剩运动员或接力队,按其成绩顺序编满倒数第四组。如还剩下运动员或接力队,再编满倒数第五组,以此类推。 (四)两组或两组以上的任何预赛组内至少应有三名运动员或三个接力队。但在编排后,如有运动员或接力队弃权,预赛组内可少于三个运动员或三个接力队。 (五)比赛中不得将不同项目、不同距离和不同性别的运动员混合编组。 二、泳道安排 (一)在设有8条泳道的游泳池内比赛时,同一组成绩最好的运动员或接力队,应安排在第4泳道。其他运动员或接力队按成绩的优、次以5、3、6、2、7、1、8泳道的顺序进行安排。 (二)50米项目的比赛,在哪一端出发,应根据赛会的决定执行,但其泳道的编排均按其他项目在出发一端进行出发的方法安排。 三、决赛 (一)决赛项目泳道安排,根据预赛的成绩选出前8名,按本条“二、㈠”款的规定进行编排。 (二)预赛结束后,在决定第8名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成绩相同,决定参加决赛人选的办法如下: 1.如采用自动计时装置或每条泳道有3块秒表计时(未设置终点裁判),同组或不同组的运动员相同者,都必须重赛,按重赛后的名次决定参加决赛人选。 2.如采用人工计时并设置终点裁判时,同组运动员成绩相同者不重赛,按预赛的名次确定参加决赛人选。不同组的运动员成绩相同者,按以下所述的三例方法确定重赛的运动员,根据重赛后的名次确定参加决赛人选。 ⑴在某项预赛后,两组或两组以上的运动员成绩相同,需要确定一名参加决赛,应按各组终点名次最前一名参加重赛。重赛后名次最前的一名运动员参加决赛。 ⑵在某项预赛后,A组的甲、乙、丙(按终点名次排列顺序)运动员与B组甲运动员成绩相同,需要确定两名参加决赛,则A组的丙应被淘汰,由A组的乙和B组的甲重赛,重赛后优胜者与A组的甲参加决赛。 ⑶在某项预赛后,A组的甲、乙运动员与B组的甲、乙运动员成绩相同需要确定两名参加决赛,应由这四名运动员一起重赛,重赛后名次列前的两名运动员参加决赛。 3.重赛应在所有有关运动员游完预赛至少一小时后(或经有关方面协商确定时间)进行。以抽签的方法安排泳道。重赛后若名次仍相同,再重赛。 (三)比赛如采用分组决赛(无预赛)项目的分组和泳道安排,按报名成绩的顺序,1~8名排在最后一组,9~16名排在倒数第二组,以此类推,将所有运动员编排完毕。每组运动员的泳道安排按4、5、3、6、2、7、1、8的顺序编排。 四、抛绳救生编排 (一)抛绳救生比赛采用隔道编排方法。可采用1、3、5、7在出发端一侧比赛,2、4、6、8在转身端比赛。发令员发出“比赛开始信号”(枪声、电笛)两端同时开赛。 (二)组次编排同第二章第三条“一、二、三”款。 五、弃权 当决赛中有运动员或接力队弃权,则不再进行替补。 注:基层比赛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编排。 第三条 出发 一、除抛绳救生项目不在出发台出发,运送假人接力和混合接力项目的特殊出发方式规定外,各项比赛开始都必须从出发台起跳出发。当总裁判长发出长哨音信号后,运动员应站到出发台上(假人接力项目第一棒运动员下水,在总裁判长发出第二声长哨时迅速游回池端,在水中做好出发准备),当发令员发出“各就位”的口令后,运动员应至少有一只脚在出发台的前缘做好出发准备,手的位置不限(假人接力项目第一棒运动员至少一只手或身体的任何部位触池端)。当所有运动员都处于静止状态时,发令员发出“出发信号”(鸣枪、电笛、鸣哨)。运动员在听到“出发信号”后才能做出发动作。 二、任何运动员如在“出发信号”发出前出发,应判出发犯规,取消其比赛资格或录取资格。如果在“出发信号”发出后发现运动员抢码犯规,应继续比赛,在该组比赛结束后取消犯规运动员的录取资格。如果在“出发信号”发出前发现运动员抢码犯规,则不再发“出发信号”,取消抢码犯规运动员比赛资格后,再次组织出发。 三、抛绳救生项目比赛“开始信号”按抛绳救生比赛规定进行。 注:因裁判员的失误或器材失灵而导致的运动员犯规,发令员应将运动员召回重新出发,不作为犯规。 第四条 计时 自动计时、半自动计时与人工计时,均被承认为正式的计时方法。 一、自动计时和半自动计时 (一)自动计时和半自动计时装置必须符合第四章中第五条的规定,并在自动计时裁判长的监督下进行操作。 (二)采用自动计时装置时,如果没有大会设置的录像计时设备,须采用半自动计时装置或按规则配备同样数量的人工计时裁判员进行工作,作为自动计时装置的补救。在任何比赛中,使用自动计时装置时,由该装置判定的名次、成绩和接力出发判断器判断的情况,应比半自动计时装置或人工计时的判定优先采用。在自动计时装置发生故障、无法使用或触板失灵时,半自动计时或人工计时成绩作为正式成绩。 (三)用精确至1/100秒自动装置计时或半自动装置计时,小数点后两位数作为成绩记录。用精确至1/1000秒自动装置计时或半自动装置计时,成绩记录不取小数点后的第三位数,也不以此来判定名次。如至百分位秒数仍相同者,名次并列。成绩显示屏上只显示到1/100秒。 (四)自动计时裁判工作程序 1.在比赛中,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每一名运动员的成绩和名次。 2.当自动计时装置失灵未能记录一名或多名运动员的成绩或名次时应: ⑴记录自动计时装置上已得到的有效成绩和名次。 ⑵记录所有半自动计时(或人工计时)的成绩和名次。 ⑶正式名次的判定方法: ①在同组比赛中具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和名次的运动员进行比较,应保留其相对顺序。 ②不具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名次,但具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的运动员,应通过运动员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与其他具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的运动员进行比较,确定其相对顺序。 ③既没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名次,又无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的运动员,应通过半自动计时装置(或三块计时秒表)记录的成绩,确定其相对顺序。 ⑷正式成绩的判定方法: ①具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的所有运动员,该成绩即为正式成绩。 ②所有不具备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的运动员,半自动计时装置(或三块计时秒表)记录的成绩即为正式成绩。 ⑸在一个项目预赛后判定全部运动员名次的方法: 将全部运动员的正式成绩按其优、次顺序排列,确定全部名次。正式成绩相同者名次并列。 二、人工计时 (一)当采用人工计时,每条泳道必须指派3名计时裁判员,所使用秒表精确至1/100秒。 (二)人工计时正式成绩决定如下: 1.在3名计时裁判员中,有两个以上的计时表的计时成绩相同时,此成绩应为正式成绩。 2.如3个计时表的成绩都不相同,应以中间的成绩作为正式成绩。 3.在3块秒表中只有2块秒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应以平均成绩作为正式成绩。 (三)在终点名次和计时成绩顺序不一致时(如第2名的成绩反比第1名的成绩好),应以执行总裁判长的判定为准。若执行总裁判长判定以终点名次为准,应将第1名与第2名的正式成绩相加后平均,作为第1名和第2名的正式成绩(平均成绩取至百分位秒数)。若执行总裁判长判定以计时成绩为准,应以计时成绩顺序重新排列名次。若出现两名以上终点名次和计时成绩顺序不一致时,仍按此办法办理。 三、当判定运动员犯规时,成绩单上应显示“犯规”,不显示其成绩和名次。 第五条 犯规 一、运动员必须在自己的泳道内按竞赛规则规定完成比赛,否则即算犯规。 二、游出本泳道或用其他方式干扰、阻碍其他运动员者应取消其录取资格。 三、由于某运动员犯规而干扰、阻碍其他运动员获得优良成绩时,则应准许被干扰、阻碍的运动员参加下一组比赛或单独补测成绩。如在决赛中发生上述情况,应令该组重新决赛(犯规运动员除外)。 四、比赛中,运动员转身或到达终点时必须使身体某一部分触及池壁(除个别项目比赛规定外),否则即算犯规。 五、比赛中允许运动员在池底站立,但不得跨越或行走,否则即算犯规。 六、比赛中不允许拉分道线,否则即算犯规。 七、比赛中运动员不得使用或穿戴任何有利于其速度、浮力、耐力的器具(除项目规定的器具外),否则即算犯规。但可戴泳帽、游泳镜。 八、比赛中不允许陪游,带游,不允许速度诱导或采取任何能起速度诱导作用的办法,否则即算犯规。 九、每一个接力队应有四名队员,接力比赛中任何一名队员犯规即算该队犯规。除4×50米混合救生接力项目第三棒运动员在第四棒比赛中充当溺水者外,任何项目接力队员在一次接力比赛中只能参加一棒比赛。 十、接力比赛时,如本队的前一名运动员尚未触及池壁,而后一名运动员即离台出发,即算犯规。 十一、运动员全部到达终点后要尽快离池,否则即算犯规。接力比赛前三棒运动员游完后,在不影响其它运动员比赛的情况下尽快离池,并不得触停自己和其他泳道自动计时装置,否则即算犯规。 十二、在一项比赛进行过程中,当所有比赛的运动员还未游完全程前,未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如果下水,应取消其运动员原定的下一次的比赛资格。 在接力比赛过程中(4×25米运送假人接力赛项目和4×50米混合救生接力项目第四棒运动员除外),当各队的所有运动员还未游完之前,除了应游该棒的运动员之外,任何其它接力队员如果进入水中,该接力队将被取消录取资格。 十三、各项目比赛规定中的犯规。 第六条 全国记录 一、男子、女子全国纪录的项目 (一)50米假人救生 (二)100米脚蹼假人救生 (三)100米浮标救生 (四)100米混合救生 (五)200米超级救生 (六)200米自由泳障碍 (七)4×50米自由泳障碍接力 (八)4×25米运送假人接力 (九)4×50米混合救生接力 (十)抛绳救生 二、一个项目只允许一个成绩作为全国纪录(自动计时、半自动计时和人工计时记录的成绩)。如果是半自动计时装置和人工计时记录的成绩必须是三名计时裁判员同时计取的,方可申请为全国记录。 三、一名运动员在一次竞赛中,同一个项目先后数次的成绩超过原全国纪录、当后一次高于前一次成绩的方可申请为全国纪录。在一次竞赛中两名以上运动员成绩先后超过原全国纪录时,后者高于前者的方可申请为全国纪录。在一项比赛中只有优胜者方可申请为全国纪录。 四、凡在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并有三名国家级以上救生裁判员参加裁判工作的比赛中创造的成绩,方可申请为全国纪录。 五、创纪录
运动员的正式成绩(自动计时成绩、半自动计时成绩、人工计时成绩)与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全国纪录相比较,凡超过者为创全国纪录。如某项全国纪录为1:06.96,运动员的成绩是1:06.95应算创全国纪录。 六、平全国纪录的运动员,承认为全国纪录的保持者。 七、运动员创全国纪录必须按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申请创全国纪录的办法”办理申请手续。 八、如采用可移动池壁的游泳池,应于赛前,必须经由国家承认的测绘单位测量并提供游泳池长度的书面证明。在比赛过程期间,如有运动员超世界纪录时,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必须经由国家承认的测绘单位再次进行测量并提供游泳池长度的书面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