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资讯] 关于2011年全国游泳锦标赛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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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协会 发表于 2011-8-31 13: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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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泳字〔2011〕226号
  关于2011年全国游泳锦标赛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1年全国游泳锦标赛将于2011年9月21日至26日在山东省日照市游泳馆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术代表:袁昊然(游泳中心)、赵与龄(河南)
  二、仲裁委员会
  李珈基(江苏)、夏薇(陕西,女)、吴河海(广东)、诸达乐(上海)、游泳中心1人
  三、裁判
  (一)总裁判:马吉光(上海)
  (二)副总裁判:王志诚(湖南)、陈永欣(黑龙江)、倪小焰(女 江苏)、山东1人
  (三)编排记录长:葛猛(广西)
  (四)裁判员
  北京:张炎、于荣(女)、季兵(女)
  天津:刘建勋
  河北:杨丽华(女)
  山西:周刚
  辽宁:魏梅(女)、唐桂萍(女)
  上海:叶晓梅(女)、赵殷、张锦宝
  浙江:何掀宇、陈承耀
  安徽:颜廷辉
  福建:郑燕(女)
  江西:韩建良
  山东:刘建国、徐莉(女)
  河南:黄海涛
  湖北:何永继
  广东: 林锦铭、李为政、槐咏梅(女)
  重庆:高利蓉(女)
  贵州:查必清
  云南:舒巨伟
  陕西:李智
  四川:洪飞(女)
  四、要求
  (一)请总裁判、副总裁判、编排记录长于9月17日、其他裁判员于9月18日、仲裁委员会委员于9月19日到赛区报到,报到地点:日照碧波大酒店,地址:日照市海滨二路78号, 电话:0633-8380005。逾期不到者,不予安排工作,一切费用自理。
  (二)请所有裁判员自带游泳规则、裁判法、白裤和白鞋。
  (三)凡担任裁判员工作的不得兼任教练员和领队工作。
  (四)凡参加裁判工作者,必须参加赛前裁判员培训。
  (五)以上参加裁判工作者,在比赛结束后7天内,将个人工作总结上报游泳部,发送至youyongcaipan@yahoo.cn
  五、报名
  请各单位于2011年9月9日前登陆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打印出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邮寄至组委会,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绿舟南路世帆赛基地1#日照市体育局,邮编:276826,联系人:徐龙,手机:18606337887,电话/传真:0633-8802962。
  六、兴奋剂检测
  请兴奋剂检测人员于9月19日到赛区报到。兴奋剂检查所需饮料由大会准备。
  七、经费
  (一)仲裁及点名裁判员的交通及食宿费用由赛区负担。
  (二)上述人员不得绕道前往赛区,不得乘飞机、软席卧铺。
  (三)兴奋剂检测人员交通及食宿费用按赛会编内人员标准由反兴奋剂中心自理。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主题词:游泳中心 竞赛 通知
  抄送:日照市体育局、国家游泳队、各游泳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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