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泳联修改《游泳竞赛规则》部分条款

2011-5-21 08:55| 发布者: youyong| 查看: 3083| 评论: 0

简介
根据国际泳联公布的2005~2009《游泳竞赛规则》及国际泳联近年公布的有关对规则中部分条款的修改、解释、规定,我们(删除“我们”2字)结合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2003游泳竞赛规则》和先前公布的有关规则修改条文,现将 ...
根据国际泳联公布的2005~2009《游泳竞赛规则》及国际泳联近年公布的有关对规则中部分条款的修改、解释、规定,我们(删除“我们”2字)结合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2003游泳竞赛规则》和先前公布的有关规则修改条文,现将对原游泳竞赛规则的修改部分通知如下,请参照执行。  一、原规则第一章、第一条现改为:游泳竞赛大会组织委员会或竞赛委员会,根据大会的精神和要求,全面负责大会的各项工作,同时指定总裁判,委派裁判员和工作人员,以保证竞赛规程、规则在竞赛中得以顺利执行。对规则中未明文规定的事项有权做出决定。
  二、原规则第二章、第二条、第一款增加(六):在50米、100米、 200米项目的预赛超过四组时,应进行半决赛。其他距离的项目只进行预赛和决赛。根据运动员在(删除“在”字)预赛或半决赛的成绩来决定运动员在决赛或半决赛中的泳道位置。
  三、原规则第二章、第二条、第二款增加(三):在设有10条泳道的游泳池进行比赛时,当800米和1500米自由泳预赛的第8名出现两名运动员成绩相同时,可使用第9泳道,用抽签的方法决定两名运动员在第8泳道和第9泳道的位置。当800米和1500米自由泳预赛的第8名出现三名运动员成绩相同时,可使用第9泳道和第0泳道,用抽签的方法决定三名运动员在第8泳道、第9泳道和第0泳道的位置。
  四、原规则第二章、第二条、第三款、(三)、1现改为:如采用自动计时装置或每条泳道有3块秒表计时(未设置终点裁判),同组或不同组的运动员成绩相同者,都必须重赛,按重赛后的成绩决定参加半决赛或决赛人选。
  五、原规则第二章、第二条、第三款、(三)、3现改为:重赛应在所有有关运动员游完预赛或半决赛至少一小时后(或经有关方面协商确定时间)进行。以抽签的方法安排泳道。重赛后若成绩仍相同,则再次进行重赛。如果一个项目决赛(半决赛)的替补运动员的成绩相同时,可进行重赛决定第一替补和第二替补。
  六、原规则第二章、第五条第九款现改为:接力比赛时,如本队的前一名运动员尚未触及池壁,而后一名运动员即离台出发,应算犯规。
  七、原规则第二章、第六条增加第十款:如采用可移动池壁的游泳池,必须于赛前经由国家承认的测绘单位测量并提供游泳池长度的书面证明。在比赛过程(删除“过程”2字)期间,如有运动员超过世界纪录时,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必须经由国家承认的测绘单位再次进行测量并提供游泳池长度的书面证明。
  八、原规则第三章、第二条第一款现改为:在出发信号发出前,运动员面对出发端,两手抓住握手器,两脚禁止蹬在水槽里、水槽上 或脚趾勾在水槽沿上。
  九、原规则第三章、第二条第四款现改为:在转身时运动员身体的某部分必须触壁。转身过程中允许肩的转动超过垂直面至俯卧,之后可进行一次连贯的单臂或双臂同时划水动作,并以此划水动作作为转身的开始。运动员必须呈仰卧姿势蹬离池壁。
  十、原规则第三章、第二条第五款现改为:运动员在到达终点时,必须以仰卧姿势触壁。
  十一、原规则第三章、第三条第一款现改为:从出发和每次转身后的第一次手臂动作开始,身体应保持俯卧。任何时候不允许身体转成仰卧姿势。在整个比赛中,每个动作周期必须是以一次划臂和一次蹬腿的顺序完成。
  十二、原规则第三章、第三条第二款现改为:两臂的所有动作应同时并在同一水平面上进行,不得有交替动作。
  十三、原规则第三章、第三条第三款现改为:两手应一起在水面、水下或水上由胸前伸出。除转身前的最后一次划水动作,转身过程中及抵达终点前的最后一次划水动作外,肘部必须处于水下。双手应在水面或水面下向后划水。除出发和每次转身后的第一次划水动作外,两手向后划水不得超过臀线。
  十四、原规则第三章、第三条第四款现改为:在每个完整动作周期内,运动员头的某一部分应露出水面。出发和每次转身后,运动员可做一次手臂充分向后划至腿部的动作。在第二次划臂至最宽点两手向内划水前头必须露出水面。运动员在全身没入水中时,允许做一次向下的海豚式打腿动作再接一次蛙泳蹬腿动作。随后两腿的所有动作应同时并在同一水平面上进行,不得有交替动作。
  注解:海豚式打腿不是蛙泳动作周期的一部分,并且(删除“并且”2字)只允许在出发和转身时,运动员全身没入水中两手向后划水的过程中或划水后做出;紧接着做一次蹬腿动作。
  十五、原规则第三章、第三条第五款现改为:在蹬腿过程中,两脚必须作外翻动作。不允许做剪夹、上下交替打水或向下的海豚式打水动作。只要不做向下的海豚式打腿动作,允许两脚露出水面。
  十六、原规则第三章、第三条第六款现改为:在每次转身和到达终点时,两手应在水面、水上或水下同时触壁。在触壁前的最后一个划水动作结束后,头可以潜入水中。但在触壁前最后一个完整或不完整动作周期中,头的某一部分应露出水面。
  十七、原规则第四章、第二条第二款现改为:分道线必须拉至泳池两端。固定分道线的挂钩应安装在池壁内。挂钩的位置应使泳池两端浮标出于水面,分道线必须拉紧。分道线由5~15厘米的单个浮标连接而成。每条分道线,从两端开始至5米处的全部浮标为红色。每条分道线,距泳池两端15米、25米处的浮标应不同于其周围浮标的颜色。第一、第九分道线的浮标为绿色;第二、第三、第七、第八分道线的浮标为蓝色;第四、第五、第六分道线的浮标为黄色。每两条泳道之间只允许有一条分道线。50米泳池必须设有25米浮标标志。
  十八、原规则第四章、第二条第三款现改为:泳道标志线:各泳道中央的池底应有清晰的深色标志线,线宽20~30厘米,线长46米(25米池线长21米),线两端距池端各为2米。在泳道标志线的两端应各画一条与泳道标志线同宽并与其垂直对称的横线。2006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50米游泳池,须在距泳池两端15米处的每条泳道标志线各画一条与泳道标志线同宽并与其垂直对称的50厘米横线(泳池两端距横线外沿15米)。两条泳道标志线的中心距离应为2.50米。
  十九、原规则第四章、第五条第五款(一)现改为:成绩公告板至少应有10行。每行可显示32个字符。每个字符的位置上既能显示字母,也能显示数字。每个字符至少高36厘米。每行和每个矩阵记分牌应可上下翻动,并且有闪烁功能。每个矩阵记分牌都应能通过计算机程序进行控制显示在比赛中运行的成绩,并能显示动画。公告板至少为7.5米宽、3.6米高。

本文内容由 游泳协会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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