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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游泳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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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协会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9-6 20:39:40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一、竞赛项目:  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限女子)、1500米(限男子)自由泳;100米、200米仰泳;100米、200米蛙泳;100米、200米蝶泳;200米、400米个人混合泳;4×100米、4×200米自由泳接力;4×100米混合泳接力。
  二、运动员资格:
  按照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加办法:
  (一)在预赛中达到报名标准(标准另发)的适龄运动员可报名参赛。
  (二)在2011年世界游泳锦标赛上,单项取得前16名、接力项目取得前8名的适龄运动员,可直接报名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报项不限。
  (三)参加2011年世界游泳锦标赛和2011年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游泳比赛的适龄国家队运动员,在比赛中达到城运会决赛阶段报名标准(标准另行通知)者可报名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且报名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项目应当与达标项目相同。
  (四)运动员参加决赛阶段的项目应是预赛达到标准的项目。无一项成绩达到达标标准的运动员,决赛仅可报1个单项(接力项目除外),且参加决赛阶段的项目是预赛参加过的项目。
  (五)运动员的分段成绩和重赛成绩不作为参加城运会决赛阶段达标成绩。
  (六)预赛中弃权项目或报名后未到赛区参加比赛项目不能作为决赛阶段的报名项目。
  (七)男、女达标运动员各不足4人的单位,可各补足4人。决赛仅可报1个单项(接力项目除外),且是预赛参加过的项目。
  (八)各单位各单项报名人数不限,接力项目限报1个队。
  四、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
  (二)运动员如单项弃权(重赛除外),则不得参加当日及次日任何项目的比赛。
  (三)除2011年世界游泳锦标赛上单项取得前16名、接力项目取得前8名适龄运动员外,其他运动员各单项报名成绩应是本人在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游泳预赛取得的成绩,若报名成绩出现严重不符时,按无报名成绩处理。
  (四)参加了世界游泳锦标赛和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运动员,参加各单项比赛的报名成绩应是本人2011年度最好比赛成绩。
  (五)200米以下距离(不含接力项目)各单项进行预赛、半决赛、决赛。不足8人(队)时只进行决赛。
  (六)200米以下距离(不含接力项目)各单项录取决赛运动员的办法,按参加半决赛运动员的预赛和半决赛两次比赛成绩总和进行排序,排列前8名运动员进行决赛。
  (七)男女800米自由泳、1500米自由泳、400米自由泳和400米混合泳预赛分组编排采用以报名成绩好的前8名运动员安排在最后一组,9至16名安排在倒数第二组,17至24名安排在倒数第三组,以后名次的安排以此类推;各组安排的人数不能少于3人;各组运动员的泳道编排采用4、5、3、6、2、7、1、8方式进行。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按照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有关规定执行。
  六、报名和报到:
  (一)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要求,统一进行网络报名。
  (二)报到日期等相关事宜按照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有关规定执行。
  七、裁判员:
  (一)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提出建议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审定。
  (二)裁判员于赛前4天报到。
  (三)裁判员必须按时报到。逾期报到,不予安排工作,经费自理。
  (四)各队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裁判员。
  八、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等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九、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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