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游关注] 厦门市第十八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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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笑浮生 发表于 2009-5-13 20: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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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第十八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9年7—9月,在厦门市体育中心等地举行。

二、竞赛项目
共计20大项,其中:
(一)成年组:田径、游泳、篮球、足球、网球、乒乓球、羽毛球、门球、台球、体育舞蹈、健美操、桥牌、中国象棋十三个项目。
(二)青少年组: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射击、射箭、举重、武术(套路、散打)、跆拳道、围棋、中国象棋十五个项目。

三、参加单位
(一)成年组:市直机关工委、市地税系统、市政法委、市贸发局、市交通委、市宣传部、市卫生局、市经发局、市农林局、市发改委、火炬高新区、台商协会、市教育局、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厦门大学(教职员工)、集美大学(教职员工)、厦门理工学院(教职员工)等。
(二)青少年组: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适龄学生)。

四、参加办法
(一)成年组报名参赛不得少于五项,青少年组报名参赛不得少于八项。每多报一项,则代表团总分加5分。                                       
(二)各项目参加人数均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三)每个项目报名人数必须达到该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报名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才能确认为参加一个项目的比赛。
(四)凡报名不足三个单位(含三个单位)参加的集体项目和报名不足三人(含三人)的单项,不列为正式比赛项目。
(五)参赛经费各代表团自理。

五、参赛年龄规定
(一)成年组:18岁以上(199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二)青少年组(详见各单项比赛竞赛规程)。

六、运动员资格
(一)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合格的厦门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均可参加比赛。
(二)中央、省属单位、省属中专学校教职员工,均可代表所在辖区;市属中专教职员工可代表主管单位;市直属大学、中学、小学教职员工可代表市教育局;其他中学、小学教职员工可代表各辖区。
(三)凡在各单项正式报名截止之前,各单位正式招收的厦门市竞技体育中心退役运动员可代表招收单位参加。
(四)有双重领导关系的基层单位人员,优先代表人事隶属关系单位参加。
(五)现役军人,市体育局系统员工,厦门市竞技体育中心正式在编运动员均不得代表任何单位参赛。
(六)未被其所在单位(系统)选拔参赛的运动员,可代表其单位或户口所在辖区参赛(单位所在辖区优先)。未被学籍所在单位选拔参赛的在校学生,可代表户口所在辖区参赛。个人不愿意代表优先代表单位参赛的运动员,不得代表其他单位参加比赛。
报名截止后,运动员不得再更换代表单位;按本条规定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原优先代表单位也不得再提出异议。
(七)一个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赛,也只能参加一个组别和一个项目的比赛。如违反规定,一经发现则取消其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
(八)严禁运动员资格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如发现即取消其比赛资格并通报各代表团。
(九)严禁服用兴奋剂。

七、竞赛办法
(一)分成年组和青少年组两个组别进行比赛。
(二)各项目竞赛办法,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三)各项目竞赛规则,均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

八、录取名次与奖励办法
(一)按金牌数和总分数分别公布各代表团名次,成年组录取前八名,青少年组录取前六名。
(二)团体总分的计算,以每个大项目的团体得分相加,分数多者名次列前,如团体总分相等,则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如仍相等,以第二名多者列前,以此类推。
(三)足球、篮球、排球项目获得名次按2倍计分记牌。
(四)各项目如录取前八名,则按9、7、6、5、4、3、2、1计分,录取前六名,则按9、7、6、5、4、3计分,以此类推。
(五)报名不足八队或八人则按减一录取的办法,如八取七、七取六,以此类推。若报名不足三队或三人则不比赛。
(六)破市纪录加10分;破省纪录加20分;破全国纪录加50分。一名运动员在同一小项中多次破同一纪录,只能加最高的一次分;在同一小项,如同时破两个纪录,按最高分值加分。
(七)各比赛项目设代表队“体育道德风尚奖”,评奖办法另定。
(八)大会设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定。

九、报名办法
(一)第一次报名:2008年12月31日前,请各单位报参赛项目名称,如报名后第二次报名不报,每少一项扣团体总分9分。
(二)第二次报名:2009年3月28日前,请各单位报参加各项目的小项和人数,如报名后第三次报名不报,每少一小项扣团体总分18分
(三)第三次报名:请各单位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的具体要求和报名日期,提前一个月报名,逾期按不参加论。报名后一律不得更改,如不参加则每不参加一小项扣团体总分27分。报名时需附带运动员身份证和常住户口证件(2008年8月31日前已在厦门居住)原件及其复印件,并上交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四)报名地点:第一次、第二次报名请报至大会组委会竞赛处(厦门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联系人: 刘冰  电话:5148126 传真:5121231);第三次报名办法详见各单项竞赛规程。

十、申诉
(一)凡申诉或举报者应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向大会组委会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翔实的证明材料、可供查证的线索和申诉费500元人民币。申诉或举报期间,维持原状,处理结果将及时反馈申诉或举报者。胜诉,退还60%的申诉费。
(二)在比赛中发生争议时,可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如单项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代表团团旗
规格为2×3米,各单位自备,颜色自定,团旗应标明代表团名称。

十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三、本竞赛规程总则的解释权属厦门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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