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 法庭视点:游客景区游泳溺亡责任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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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怡 发表于 2010-3-12 11: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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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视点:游客景区游泳溺亡责任谁负?
发布时间:2009-4-27   


    (荧屏传真)
   
    应建兴是厦门市豪佳香公司员工,2008年8月19号,应建兴随同公司同事一行16人到厦门野山谷生态乐园景区游玩。下午2点左右,应建兴和同事一起到景区的一个水潭里游泳,结果不幸溺水身亡。2008年9月17号,应建兴的父母应金木、范火玉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厦门野山谷生态乐园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厦门野山谷生态乐园公司赔偿34万多元。
   
    2008年8月19号,厦门豪佳香公司组织2008年7月和8月生日的16名员工到厦门野山谷生态乐园游玩。
   
    厦门豪佳香公司员工(1):我们寿星都要去,因为我们单位两个月有一次活动。每两个月的寿星,7月和8月的寿星是一起的,同一个月,举行一次活动,项目有时候是我们直接上属安排,有时候是上属问我们要举行什么项目,比如是聚餐或一起游玩。
   
    16名豪佳香公司的员工买票进入厦门野山谷景区后,请了一名景区的导游带他们去游览。
   
    豪佳香公司员工(1):我们第一次经过3-4个水池,跟餐厅是连在一起的,上下都是有水浮,她前面有说,因为水很干净,而且我们刚进去,空气也很新鲜,我们说,这里面的水很干净,我们可以进去游泳,不管是男的女的都有这样说,然后导游说,你们会游泳的,可以去游泳,等一下下来的时候可以来这里游泳,热了嘛,当时天气很热。
   
    记者:你当时是不是当导游?
    野山谷公司导游:对,我那天带他们,听他们说他们是豪佳香的员工,因为他们是散客,也是在前台的时候临时请的,没有提前预订的。然后我就带他们上去游览。
    记者:根据他们的员工讲,你在带他们的过程中有讲说可以在这边游泳,是不是这个情况?
    不是,因为我们的景区,我们的导服管理规定都有明文规定,禁止客人游泳,并且我们游客须知上也写着禁止游泳,嬉水。
   
    导游带他们爬完山后,就下山到景区的水上餐厅吃饭。豪佳香公司的员工说,吃完饭后,他们看到餐厅旁边的水潭里有人游泳,他们也就下到水潭里游泳。
   
    记者:你们下去游是组织下去的还是自己下去的?
    豪佳香公司员工(1):我们下去游是因为我们没下去之前就看到有另外两个人在那边游,我们也不知道那两个是不是旅游景点的人,也不知道那两个是餐厅的人还是怎样。他们在那边游,有一个跟篮球场那么大的地方,他们在那边游,在跳水。
    [录播]但是景区的工作人员却对这点矢口否认。
   
    记者:他们说有2个人抱着篮球在游泳,是不是这个情况?
    野山谷公司员工(2):应该不可能,我没有看到。
   
    记者:在出事地点,原先就有2个人在游泳,是不是这样?
    野山谷公司导游:那这个应该是不可能。我们刚进景区,都有签员工禁令,那里也写着我们员工禁止游泳,禁止私自爬山,这个应该是不可能,我是没有看到。
   
    野山谷公司的工作人员说,他们看到豪佳香公司的游客要下水游泳,就进行了劝阻。
   
    厦门野山谷生态公司员工(1):他们当时要下水的时候,我就有劝他们,我说我们景区有明文规定,禁止游客在景区里面游泳的,在景区里禁止游泳和森林防火是一样重要的,他们要下水之前,我就劝他们,景区的水深危险,叫他们不要下去。他们就脱了衣服下去。
   
    豪佳香公司的员工应建兴看到同事纷纷下水游泳,也跟着下了水。
   
    豪佳香公司员工(1):后面就是应建兴就是死者,他就下去了,我就说你怎么下去了,他说没事,玩玩,比较热。
    记者:他是自己下去的是吗?
    他也是自己下去的。
   
    豪佳香公司的员工应建兴跳到水潭里一会后,同事们就发现他不见了。
   
    记者:就是说他第一次跳就发现不行了是吗?
    豪佳香公司员工(2):对啊。游泳他可能是会吧,但是技术也不是很好。
    记者:你们有看到应建兴跳下去就感觉不行了是吗?
    对啊,跳下去之后,另外一个同事就马上跳下去,我还以为他技术很好,就能救上来,但是看他不行,然后还有另外两个不认识的,我们也一起跳下去帮忙救,但是可能死者太紧张了,在那边一直挣扎,一直挣扎,那时我们也没有办法,那边太深了,我们技术有限,体力也有限。然后就是没办法。
   
    豪佳香公司员工(3):当时他们景区也没有人及时救,因为我们叫了都没有人,在发现的时候,他们说应建兴不在了,我们马上叫景区人员过来,可是一直没有人反应。
   
    等到景区的员工将应建兴从水潭里捞出来时,应建兴已经没有了生命的迹象。
   
    豪佳香公司员工(3):第一次没有捞上来,第二次捞上来了。
    记者:捞上来有没有施救?
    有,我们马上进行施救。但是还是没有办法,然后我说赶快拨120,对方也没有马上反应,我们自己的员工马上拨120。
   
    事故发生后,豪佳香公司与应建兴的父母达成了一个协议,豪佳香公司给应建兴的父母5万元的道义补偿,应建兴的父母不再追究豪佳香公司的责任。
   
    被告豪佳香公司委托代理人:我们经过几轮的协商,最后在8月31号,双方签了一个协议书,协议书就是说我们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就一次性给了家属5万元的经济抚慰。道义上的抚慰。然后当场就支付完毕。我想这也是对死者家属精神上的一个安慰。
   
    2008年9月17号,应建兴的父母应金木、范火玉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厦门野山谷生态乐园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保障游客的安全是景区的基本义务,保障游客安全是在不能去人的地方或者不能下水游泳的地方,应该树立警示标牌,告知游客,让游客能够了解到获取这个安全信息,然后自己作出一个评判,但是野山谷公司的导游在引导过程中,就存在过错,你不能跟游客介绍,这个不能下去游泳,就不能跟人家说这个可以下去游泳。
   
    原告应金木、范火玉说,他们的孩子应建兴是厦门市豪佳香公司员工,2008年8月19号,应建兴随同公司同事一行16人到厦门野山谷生态乐园景区游玩。野山谷生态乐园景区安排内部导游戴某负责带队导游。经过景区水上餐厅时,导游戴某向游客介绍水上餐厅并告诉游客“吃完饭有兴趣的话,可以在上面的水潭游泳,上面的水比较干净。”
   
    豪佳香公司员工(3):还没进门的时候,入境的时候,导游就告诉我们,你们吃完饭,上面是水上餐厅,你们吃完饭有兴趣的话,可以游泳,我们就有个疑问,这样的景区还可以游泳,那我们也没有再追问下去了。
   
    原告说,应建兴和公司同事一行16人爬完山下山后,就到水上餐厅用餐,吃完饭后,他们看到有2个景区的人在水潭里游泳,于是就有部分同事到水潭玩水,应建兴也跟着同事到水潭游泳。
   
    豪佳香公司员工(2):当时我们吃完饭,在吃饭的过程中,有两个男孩子带了个篮球去游泳,然后有个内部服务人员过来服务,我们就问他可以不可以下去游泳,他说可以啊,然后我们吃完饭就下去游泳。
   
    下午2点10分左右,同事发现应建兴不见了,就开始寻找,没有找到人,同事们紧急呼救。后来,景区的工作人员下到水潭里将应建兴救起来,但是应建兴已经停止了呼吸。
   
    原告认为,被告厦门野山谷生态乐园公司作为对外开放的赢利性单位,对景区的游乐景点有严格的管理义务,同时对进入景区的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建兴随同公司同事一行16人以购票的方式到被告厦门野山谷生态乐园游玩,是被告的服务对象,被告就应当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应建兴根据被告内部人员的介绍和允许与其他同事下水游泳,被告应当派人负责安全保障工作,配备救生设施。如果水潭不能游泳就应该设立警示标志或者制止游客下水,但是被告却没有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没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应建兴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应对应建兴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厦门野山谷生态乐园公司赔偿损失的70%,共计34万多元。
   
    原告委托代理人:如果这个地方能游泳,那你要配备救生设备,救生人员,你也没有做,如果这个水池不能游泳,那你应该设立警示标牌制止。发现有人下去,你应该规劝他们上来。或者采用强制行为,把他们一个个拉上来,叫保安出面,这个做得到的,因为游客毕竟不是素质很低的。
    [录播]在法庭审理中,被告厦门野山谷生态乐园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厦门豪佳香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法院根据被告厦门野山谷生态乐园公司的申请,决定追加厦门豪佳香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记者:那么你们为什么会作为被告出庭?
    被告豪佳香公司委托代理人:这个是基于第一被告的一个申请,因为第一被告认为我们是旅游的一个组织者,应该对这个事情承担责任,所以他在应诉以后就向法院申请,法院就通知我们来参加开庭。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厦门野山谷生态乐园公司提出了3点答辩意见。
   
    被告厦门野山谷生态乐园委托代理人:第一点,景区是以生态旅游为主,并没有游泳这个项目,而且关于水深的问题,我们在多处做了告示,因此我们认为作为景区已经尽了必要的谨慎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点,被告厦门野山谷生态乐园认为,死者应建兴,他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遵守景区规章制度下,而且自己不识水性,就直接跳到水中去游玩,本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厦门野山谷生态乐园委托代理人:第三点,作为豪佳香的员工,当时是由豪佳香组团去游玩的,而且有个领队,在现场,作为领队没有制止员工去游泳,我们认为单位也要在事故中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豪佳香公司答辩说,他们不是这个案件的适格的被告,原告也没有告他们,他们已经和原告达成了协议,原告在协议中答应不再追究他们的责任。
   
    被告豪佳香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法律上,我们无须对这个事情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这是一个一般的侵权案件,一般的侵权案件要求责任方有主观的过错,我们认为在整个旅游的组织过程中,我们没有过错,所以无须在法律上承担责任。至于我们为什么同意支付给死者家属5万元,主要是出于人道上的考虑,因为他毕竟是我们公司的员工。
   
    法庭审理过程中,同安区法院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厦门野山谷生态乐园公司同意支付原告15.5万元,原告不再就这个事件的赔偿问题向被告野山谷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游客到旅游景区游览,要注意景区的危险提示,不要到有危险的地方游玩,避免发生意外。同时,景区的管理者要加强管理,在有危险因素的地方标志安全提示,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事项。
   
    记者杨振滨报道
清澈的水 发表于 2010-3-12 19:02:48
/:A001? 谢谢,最近网站一直在讨论溺水的法律问题...救生员是否有责任..
阿信 发表于 2010-3-13 12:34:30
最后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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