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救生比赛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各行业体协,各游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第十一届全国救生锦标赛暨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救生预选赛已于2009年11月在广东省深圳市举行,现将2010年5月在安徽省合肥市举行的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救生项目比赛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泳池救生比赛:2010年5月17日至18日在合肥田游学校游泳池举行。
海浪救生比赛:2010年5月19日在合肥政务区天鹅湖举行。
二、参加单位
(一)北京市体育局、天津市体育局、山西省游泳运动管理中心、黑龙江省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上海市体育总会、无锡游泳跳水馆江苏省职鉴代表队、浙江省体育总会、安徽省体育代表团、福建省游泳跳水比赛馆、广东省体育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深圳游泳跳水馆。
(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可派队参加。
三、运动员资格
(一)凡参加第十一届全国救生锦标赛暨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救生预选赛的运动员,均有资格代表已获得参加第四届体育大会救生比赛的运动队参赛(见附件1),代表资格需与第二代身份证一致。
(二)未入选本省代表队或本省未组队参加体育大会的运动员,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可跨省交流参赛。请填写第四届体育大会救生比赛跨省交流运动员备案表(见附件2),经本人签字、本人所在单位和参赛单位盖章,于2010年1月20日前将原件提交到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运动员必须为本地运动员。
四、随队人员
按照报名参赛运动员人数(5:1)的比例报名随队人员。
五、请各代表队按照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救生竞赛规程要求,于2010年1月31日前进行报名。报名后原则上不得更换运动员。
六、凡报名参赛人员在比赛中无故弃权一项,将取消本队在本次比赛中所获得的一个最好名次,以此类推,无故弃权项次与取消最好名次数量相同。
七、报到及住宿地点安排另行通知。
八、运动队冠名及着装要求
请遵照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体群字【2009】179号”文件精神执行。
附件:1、具备参加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救生比赛运动员的名单
2、第四届体育大会救生比赛跨省交流运动员备案表
3、竞赛日程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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