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游泳健身场馆从业人员的资质,根据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标准》及天津市体育局《关于积极实施在我市开展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并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游泳救生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体职鉴字[2008]2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质相关工作的通知》体职鉴字[2009]10号文,“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获得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各等级救生员证书的人员,在原证书有效期限内,申请职业资格鉴定前可不参加培训,直接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相应等级对应分别为:持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初级、中级救生员证书者,可分别对应直接申请参加初级、中级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考核;持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高级、国家级救生员证书者,可直接申请参加高级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考核”的规定。我市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于2009年3月1日已分期分批开始对我市持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初、中级游泳救生员证书者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换证工作,鉴定合格者将由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此证书作为具备游泳救生员职业资质和上岗的依据。今年暑期游泳场馆开放时将依此证书为从事游泳救生工作上岗的依据。
我市体育行政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今后在对游泳场馆救生员和游泳教员从业人员的职业资质进行依法检查时,均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从业人员上岗资质行政执法检查的依据。国际或国内各单项运动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以及其他各类的行业资质证书、教练员证书、教师证书等均不能作为其在营利性体育场所的劳动岗位上从事指导、救助工作,所具备的职业资格的从业依据。为此,希望市救生协会、游泳协会、各区县体育局主管游泳场馆的业务部门及各游泳场馆、俱乐部通知所管辖的游泳场馆和游泳救生员尽快报名参加游泳救生员的职业资格鉴定,取得职业资质,避免影响今年暑期游泳场馆的正常开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