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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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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专家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4-26 18:34:02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01


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且实际经营内容与许可项目相符。

02


成立卫生管理小组,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有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 有对 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制度。

03


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明 上岗 , 证件归档。

04


从业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05


从业人员着装整洁,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洗手、勤理发(洗头)、勤剪指甲。

06


游泳场所不得出租游泳衣裤。

07


加强经常性卫生清扫工作。每天开场前,将溢水槽、池壁、场内通道、更衣室、淋浴室、厕所等清扫冲刷干净,保持周围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污迹,无垃圾,并用 0.3%-0.6%的 含 氯消毒剂消毒。

08


更衣室、淋浴室和厕所设有机械抽风装置。衣物保管柜每日要清洁消毒。

09


加强游泳池水质管理,每场开场前、开场间(每间隔 2—4小时)要检测池水余氯含量。营业期间,余氯含量必需保持在0.3~0.5mg/L。各泳 池 每天必须及时补充 新水量达总水量的5-10%。 必须对泳池水进行沉淀 吸污, 尤其是没有自动循环系统的场所。儿童池须每天换水一次。

10


浸脚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在 5~10mg/L,并每4小时换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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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期间认真作好记录,登记每天入场人数、水温、气温、加氯次数、加氯量、余氯含量、加新水量、循环过滤系统运转情况及混凝剂、除藻剂的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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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游泳者的管理,把好泳客入场关。入池前登厕后,必须通过浸脚池,方可入场。禁止在池内吃食、吸烟、吐痰等。禁止穿鞋者进入泳场服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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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卫生安全设施和机构,在泳客购票处或必经通道设有明显警示标志,禁止患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的患者和酗酒者进入游泳池。场馆内应设有医务室,配备一定数量的医护和救护人员,并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急性结膜炎(红眼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等疾病知识的培训,场中加强巡视监护,发现有以上疾病的可疑患者,劝阻其进入游泳场,并防止溺水及其他游泳事故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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