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资讯] 关于转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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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协会 发表于 2014-2-15 22: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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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级运动健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在奥运会、青年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杯、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运会、亚洲青年运动会、亚洲室内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青年锦标赛、泛太平洋赛、环地中海赛、中澳对抗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2.运动健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一)在可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二)在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冠军赛、全国锦标赛、全国春季锦标赛、全国冬季锦标赛、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少儿冠军赛、全国少儿锦标赛、全国学生运动会中达到成绩标准。

  注意事项:

  1.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2.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3.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二)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

  4.运动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申请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核部门。

  如有问题请参照国家体育总局网站竞体司公告栏。

  附件:2014年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3. 公开水域游泳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1).国际级运动员健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前8名。

  (2)运动健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一)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杯赛(含系列赛)前3 名;

  (二)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沙滩运动会前6 名;

  (三)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前6 名;

  (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含团体项目)前3名。


付丰计 发表于 2014-6-16 20: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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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丰计 发表于 2014-6-22 0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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