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有关规定,体育总局对《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以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此前发布的《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21〕131号)、《体育总局关于设立和调整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22〕192号)同时废止。 现将修订后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 2024年10月24日 附件: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11月8日更新).pdf 为严格规范、清晰准确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现就《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可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全国比赛、省级比赛应当竞赛规程完备、组织管理规范,符合《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可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全国比赛应当为体育总局、体育总局相关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共同主办的比赛;省级比赛应当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办或共同主办的比赛。三、《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未单独明确是“青年”“青少年”“少年”等的国际比赛、全国比赛,则相关“青年”“青少年”“少年”等的比赛不得参照相关条款授予等级称号。四、《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的“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范围以外的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按规定程序报体育总局批准的除外。五、《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未以“分站赛”“系列赛”等形式单独明确每年比赛次(站/场)数的全国比赛,原则上每年只有 1 次(站/场)最高水平比赛可授予等级称号,具体由体育总局相关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根据实际确定。六、《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未单独明确可授予等级称号具体组别的比赛,仅 1 个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速度滑冰、短道速滑、射击、射箭、场地自行车计时项目、举重、田径、游泳等设有成绩标准项目的比赛除外。《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未单独明确可授予等级称号具体组别的全国比赛、省级比赛,主办方应当在竞赛规程中明确可授予等级称号的组别或出具相关证明,以便等级称号的授予。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的“省级运动会”,指每四年举办1次的省级最高竞技水平综合性运动会。八、《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或冠军赛)”,指每年只有不超过1次省级单项比赛可授予等级称号,具体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确定。九、《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冠军赛”,指每年只有不超过2次省级单项比赛可授予等级称号,具体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确定。在奥运会、青年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杯、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运会、亚洲青年运动会、亚洲室内与武道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青年锦标赛达到成绩标准。(一)在奥运会、青年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杯、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运会、亚洲青年运动会、亚洲室内与武道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青年锦标赛达到成绩标准;(二)在全国运动会竞技比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冠军赛、全国锦标赛、全国春季锦标赛、全国夏季锦标赛、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青少年U系列比赛总决赛、奥运会国内资格赛(选拔赛)、世界锦标赛国内资格赛(选拔赛)达到成绩标准。(一)在全国运动会竞技比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冠军赛、全国锦标赛、全国春季锦标赛、全国夏季锦标赛、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青少年 U 系列比赛总决赛、奥运会国内资格赛(选拔赛)、世界锦标赛国内资格赛(选拔赛)达到成绩标准;(二)在全国青少年 U 系列比赛分站赛(每年不超过10场)、全国体育传统学校联赛、全国中学生游泳锦标赛、全国体校U系列游泳锦标赛达到成绩标准;(三)省级运动会、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冠军赛达到成绩标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在省级运动会、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冠军赛达到成绩标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在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冠军赛达到成绩标准。- 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及成绩标准:
 2.上述比赛接力项目第一棒达到单项成绩标准的,可按单项成绩授予相应等级称号。3.同一比赛同一小项多次达到成绩标准的,只按最好成绩授予一个等级称号。 4.上述比赛须使用自动计时计分设备、全国比赛须使用水下视频裁判,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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