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办卡对象
本市户籍持有厦门市民政局核发的“烈属证”的人员。办卡范围以厦门市民政部门提供或审核认定的资料为准。
第二条 优惠办法
持烈属卡乘坐全市的快速公交、链接线和常规公交(含中巴、农村客运)线路可享受免费乘车优惠。
第三条 办卡
办卡申请
至易通卡客户服务中心预约办卡。办卡时需携带户口本和烈属证原件,并缴交复印件各一张,以及1寸彩色证件照1张。
办卡收费
第一次办卡免收工本费。
第四条 卡的使用
1、烈属卡记名不挂失,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他人使用,严禁在其他渠道交易(包括鱼坛二手闲置版)。遗失可凭持卡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随时办理补卡,补卡需交纳工本费15元/张,当场领取新卡,旧卡余额不转存。请用户妥善保管卡片。
2、充值:烈属卡可在易通卡客服中心及邮政、商行等充值代理点充值。
3、故障卡换卡:持故障卡前往易通卡客服中心办理,当场领取新卡,旧卡余额自受理7个工作日后持新卡和业务凭证至客服中心办理旧卡余额转存业务。因卡质量原因损坏的免费更换新卡,因卡片打孔、分层、泡水、断裂等人为原因损坏的更换新卡持卡人须交纳新卡工本费15元/张。
4、烈属卡不办理退卡。
第六条 有效期及年审
1、有效期:烈属卡有效期为叁年(自办卡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叁年)。
2、年审时间:烈属卡每3年年审一次,首次年审时间为2009年12月份。未按期进行年审的烈属卡,超过年审时间则无法继续享受免费乘车优惠,等同普通E通卡使用。
3、年审凭证:年审凭烈属卡、身份证(或户口本)和烈属证的原件办理。
4、年审收费:年审业务暂不收费。
第六条 其它规定
1、烈属卡卡内余额不计息。
2、已办理烈属卡的用户不再享受其它优惠。
3、用户应妥善保管烈属卡,保证卡面照片等个性化信息完整、清晰,以能辨别用户身份为准。
4、用户在享受相应的服务时,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及不定期公布的相关规定。
5、烈属卡在交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设备故障等其它原因造成错帐现象的,厦门易通卡公司有权依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帐务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厦门易通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易通卡运营责任有限公司
二00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